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制度根源
阚敬侠
【关键词】新闻职业道德 法律制度 根源
【全文】
一.法律和道德:谁是根源?
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法律根源——我国新闻行业的法制建设状况。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道德的源泉和根本。从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来看,在国家产生之前,道德是法律的起源。因为法律是国家的意志,道德是社会的意识。在国家产生以后的阶级社会,统治阶级的道德与国家法律混合在一起,道德代表观念,法律则只代表制度或规则。道德仍然被视为法律的起源和根本。而在现代宪政国家里,全体公民的社会道德与国家法律在主体和价值观等方面基本一致。道德与法律首次在共同的社会基础上统一起来,并实现了真正的分野,各自发展为兼具思想意识和制度规则的独立体系,道德发展为公民、家庭、职业等多重系统。这产生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变化:依法治国的法律思想和民主的法律制度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首要的选择,法律首次成为道德的源泉和根本。
其次,日益发展的社会自治需要符合法律的道德支撑。现代国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民主自治,社会公益事业、社区、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日益发展壮大,成为国营事业和国家机构职能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同时,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专门化职业和职业群体。因此,日益增加的社会组织和职业群体需要越来越广泛的社会自治,而这种社会自治的必要前提是,他们必须把法律与各自的职业、群体特点和要求结合起来,生成合适的职业道德。道德(包括职业道德)不仅是一种思想意识,而且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新闻职业道德乃是新闻职业规则的社会部分,新闻法律制度构成新闻职业规则的国家部分。我国目前存在的这些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意味着我国社会尚没有形成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的新闻职业规则的科学体系。新闻职业不是孤立的,与其他社会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密切关联。因此,其他社会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及其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无疑需要新闻职业不断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反应。否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必然不相对称,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道德问题。
二.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制度根源
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核心是:新闻业者不正当地利用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报刊版面、广播电视时段等)获取经济利益。毋庸置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业已经成为信息产业的一部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享有合法的经济权利。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新闻作品及其物质载体——新闻媒体应当拥有自己的市场价值。新闻界有人认为“有偿新闻”之概念并不确当,原因就在于此。应当承认,新闻业者有权利用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获得经济利益。问题是,法律必须规定他们如何利用才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制度既要保护新闻业者的权利,又要规定他们的义务,并有效地禁止和制裁违法行为。否则,继续无视新闻传播业劳动产品——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报刊版面、广播电视时段等)的交换价值,最终可能扼杀新闻业者通过生产更好的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进行社会交换获得正当利益的积极性,而迫使其追求不正当利益,败坏新闻业的职业道德,损害新闻界正确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这对新闻界和整个社会都不是福音。因此,可以说,有偿新闻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突出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对新闻传播行为的科学规范。
(一) 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足
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但该法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十分单薄。
1.没有明确规定新闻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