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分裂社会的法律改造
鲜江临
【关键词】社会 改造
【全文】
法治社会是用共同规则和代价体系建构的一种社会。因此,法治主义者对于社会组织单元之间的沟通联络状况,不得不倍加关心。如果一个社会如果缺乏共同性规则,或者缺乏社会共同性规则的有效性,它就是一种分裂型社会――社会强力虽然可以造成分裂单元之间形成一种组织关系,但是社会的组织单元之间,代价兑换混乱,相互间难以有效沟通和联络,公平交易局面难以出现。这种社会,笔者称之为“内分裂社会”――社会活动主体,以本组织单元认可的行为规则,取代社会共同性规则。为实现个别性规则效用,克服其与社会共同性规则的冲突,内分裂社会需要增加个别性规则中的强制元素。这种个别性规则作用形成的内分裂社会,为强化组织内的权威须奉行强制主义,然而为维系社会体面,或许不总是处处强制与暴力 。纵然如此,这不表示内分裂社会特色的消逝,也不意味着该种社会具有了“永久和平”。
内分裂社会的组织单元,不是一种自由的社会组织体,这和共同规则和代价社会的社会自组织区别。内分裂社会俗称山头主义社会,实际上不存在一个“社会”,只存在分裂性存在的“山头”,即相对独立和利益分化的组织单元。它们的名字,可以叫“部”,叫“委”,叫“厅”,叫“局”,叫“院”,叫“所”……不胜枚举。强制主义产生的内分裂结构,存在自身的组织原则、行为准则、行动目的,但是它没有经历公共合意和社会规范和整合过程,没有进行对组织单元的自由与权利关系属性格式化,各个局部单元都有自己存在的逻辑――强制和自利理性交媾形成的逻辑。在此种秩序格局中,局部和谐与团结或可预期,但是“超山头主义”的社会和谐,往往不可预期――除非在一个更广视角下,分裂的山头之间是一个组织联合体。在内分裂山头主义社会,人们在一个微小的社会团体或组织中,或享有“和谐的生活”,但是跨越小团体和组织的“社会性生活”,进入陌生人社会,“权利”、“道理”、“公平”,时常就讲不通了。在内分裂社会,一个山头的人看待另一个山头的人,观察到的是对方的野性,总认为“他们是蛮民”,时常互赠“匪”的称号,如你叫我“犬匪”,我就叫你“猫匪”――产生出一种相互性的视角关系,甚至此种视角成为反思与构建“社会正义”的起点。然而,在山头主义的内分裂社会,很难寻找出一种不是“匪”的中立势力,“打匪”,演变成为一种“以匪治匪”的场景――立法会保护山头利益,司法、执法机构为本山头服务。每个山头前,银花飞溅――那是通过社会强制手段,山头外人的社会成果,是别人的血与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