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容挑衅
杜永浩律师
【关键词】机动车无过错
【全文】
北京晚报消息,10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正式对酝酿已久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表决。据悉,就争议最大的“机动车负全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责任进行细化,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消息,笔者有一种深深的担忧,那就是北京市的“办法”可能会对新交法发起挑战,进而挑衅作为民事基本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所以产生这种忧虑,原因在于新交法颁布以来所引发的一浪高过一浪的毫无必要的争论,特别是北京市有关部门举行的一系列听证会等,发出了向机动车担责实行无过错责任挑战的危险信号。从而,“有车一族”这个富人阶层可能会以较强的经济实力对普通民众进行压制,进而破坏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表达和化解这种担忧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家事国事天下事。
首先要说的是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其民事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却是不争的事实。二十多年来,《
民法通则》对我国民众私权利的保护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核心功能。作为民事基本法,《
民法通则》意味着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应当服从和服务于《
民法通则》,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就交通事故的法律救济来说,我国《
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意味着,机动车撞到非机动车和行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要求机动车一方违章驾驶,即不要求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只有在“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国《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通行,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