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民诉法(ZPO)259条“除第257条,第258条的情形外,根据情况,债务人有到期不履行之虑时,也可以提起将来给付的诉讼”。参见谢怀轼老师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Medicus教授虽赞同有基础的未来债权之让与人自身有期待权(Anwartschaftsrecht),但其不同意期待权之立刻移转。因为在德民中对此事先未为规划,且413条也只提及“其他权利”(anderer Rechte),未涉及期待权。又Larenz的观点在两个方面是有疑问的,一方面,此种将来债权之让与使得让与人即刻受其约束,抑或其仍得撤回让与表示;另一方面,在有数个相互抵触的处分存在时,哪一个处分有效力。为此,Medicus与通说之见解不同。Medicus,SAT,713段。
黄立:《债法总论》,自刊,1996年版,页635。
黄立:《债法总论》,自刊,1996年版,页636。
参照《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的评注》,A/CN.9/47032-34段,61段,89-91段,2000年6月。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可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BGHZ 95,250有大量的例证。
BGHZ 96,146。
Medicus,SAT,§62 I 3,S.342。
(对
合同法51条中的“合同”有采债权合同说者,如梁慧星教授;笔者采处分合同说。对于债权合同说之不足,精彩的论证和归谬,可参见葛云松先生:“论无权处分”一文,载《民商法论丛》第21卷,页185以下,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1年版。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等著《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20。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教出版社,2000年版,页353以下(崔建远撰写)。
王利明《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2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教出版社,2000年版,页355,皆未指明返还之法律基础何在。
照德国民法402条2款。
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127。
《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草案的评注》,106段。
参见德民第883条以下。
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台湾正中书局1993年初版15刷,页25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重要草稿介绍》,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30、32。
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83(申卫星撰写);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教出版社,2000年版,页358(崔建远撰写)。
关于辅助义务的讨论,可参见KarlLarenz,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Band I,AT,13 Auflage,S.527;Dieter Medicus,SchuldrechtI,AT,9.aufl.1996,S.345;黄立,前揭书,页638;何孝元:《民法债篇总论》,三民书局1991年版,页269;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自刊,1948年版,页475;李永军:《
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381。
崔建远,《
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83;王利明等《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23。
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草案的评注》,113段—116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8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8段。
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草案的评注》,118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8段。
Medicus.SAT,§63.I。
注意,《
合同法》82条虽曰“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其意谓,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当然得对受让人援用其对让与人之抗辩),但不意味说,债权转让后至通知前这段时间里,其不可以对受让人抗辩。盖80条1款明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既不发生效力,则更可以拒绝受让人之请求。惟债务人明知道债权让与之事,仍在收到通知前,与债权人间发生新的抗辩事由,应不能以之对抗受让人。
德民407条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