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当代传媒的道德自律

  2.信息安全、畅通。自9.11事件以来,由于国际恐怖分子、黑客的攻击、破坏和利用,互联网信息的安全和畅通已经上升为重大的公共安全和利益。最近,美国将对一名少年黑客进行审判并准备科以重刑。中国刑法也惩罚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禁止破坏互联网、禁止侵犯他人的网络应当成为网络媒体的道德之一。
  3.尊重人格。网络媒体应当比传统媒体具有更高的人文道德水准。必须确立网络的语言文明。
  4.信息的客观、真实、公正。是否应当要求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信息必须客观公正?恒升集团诉王洪等案的二审判决认为“网上言论的发布者必须对其言论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刘京胜诉搜虎案的一审判决认为提供链接的服务商应当防止通过其链接扩散可能侵权的信息。将互联网传播的责任严格化,认为任何人都负有核实信息的义务和责任是合理的,因为它假设人是越来越具有理性的。作为公共舆论工具的媒体应当持论公允,而在个性化的准公共媒体上,个人言论的客观、真实、公正自然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故意编造网络谎言欺骗公众是绝对错误的。
  三.媒体道德问题的根源
  (一)经济根源:  
   1.媒体经济来源的变化。新闻媒体原来象国家机关一样享受财政拨款,很少有其他的经济来源。进入市场经济以来,财政拨款减少或取消,经济来源逐渐以广告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为主。新闻工作者在最初不得不承担起创收的任务。
  2.公共产品和利润追求。在我国,媒体及其产品是公共产品,现在也有了自己的利润追求。媒体自身的公共属性与其事业或企业法人的个体属性亦难免会发生冲突。如何理顺为公共利益服务和追求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媒体职业道德的重要难题。
  3.媒体角色和功能转变。新闻媒体正在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宣传权力机构向市场经济时代的信息传播机构转变,在经济双轨制时期出现权力寻租现象,权力、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增多。诚实、正义等秩序规则逐渐丧失。媒体很难独善其身。容易出现权力寻租或迷失方向。媒体在原来的宣传功能之外,又增加了传播事实和知识、发布广告、大众文化娱乐和民主监督等功能。这容易导致功能间的交叉和混淆。
  (二)法律根源     
  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核心是:新闻业者不正当地利用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获取经济利益。毋庸置疑,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享有合法的经济权利。否则,无视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的交换价值,最终可能扼杀新闻业者获得正当利益的积极性,而迫使其追求不正当利益。
  1.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足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对时事新闻、社论、评论员文章等三类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只给予了最低程度的保护。明确排除了对时事新闻作品(单纯事实消息)的保护。而时事新闻作品正是新闻作品的基本和主要类别之一。不过,200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更改了这一规定,转用者应注明其作者和出处。而新闻媒体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他人已经发表的新闻作品,或刊播已经发表的社论和评论员文章,则只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著作权。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比较一致了。
  之所以如此,其理由是这些信息是公共领域的、具有唯一的表达形式,目的在于减少对信息传播的防碍(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第29、99页)。但是,对公共信息进行采集、加工、传播等劳动是有交换价值的。新闻事实的客观唯一性需要新闻业者通过特殊的劳动和竞争的市场来实现,他们理应对自己独创性的发现及其描述享有权利。因此,应当全面保护传播业者的著作权。而对不同新闻媒体的所有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全方位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