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官司门外谈
阚敬侠
【关键词】新闻媒体 官司 法治
【全文】
熟悉新闻界或法律界的人士大多知道,最近20年来,我国新闻媒体被诉的案件频频发生,通常称之为“媒体官司”。虽然,关于媒体被诉、败诉案件的数量和增长或下降曲线没有权威的统计结果发布,但是,一些学者发表的局部研究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为此相继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由此引发的新闻侵权理论研究成为现阶段我国新闻法学研究的先驱和主要内容这一系列事实,可见媒体官司的影响之大。本文不打算对具体的媒体官司评头论足,只从基本的方面谈点管窥之见: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是为门外之谈。
一.媒体官司是什么?
媒体官司一般是指由于当事人认为新闻报道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极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刑事诉讼,例如诽谤罪或泄密罪)。当公众通过新闻媒体行使言论、出版等政治自由时,有可能侵犯或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法人等民事法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新闻报道则经常会涉足其间。因此,媒体官司是公众和新闻媒体之间就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其合法民事权益而展开的民事法律争议。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媒体官司的原告,且颇遭诟病。尽管新闻媒体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是舆论监督与被监督的公法关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还是民事法律主体,享有名誉权等民事权利。不过,由于他们分别又是公务员法等国家法的主体,其民事权利受到一定的制约,在范围和程度上明显小于、低于普通民事法律主体的民事权利。诚如
刑法对检举、控告错误与故意诬告进行严格的区分,民法对新闻媒体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新闻报道中的过失性错误和故意失实似乎也应当进行区分,以主观恶意原则作为此类媒体官司立案和新闻媒体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
二.媒体官司为什么产生?
新中国媒体官司始自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也是我国逐步确立法治原则的重要历史时期。1986年颁布的《
民法通则》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1989年颁布的《
行政诉讼法》则再次强化了民事主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手段。此后,
宪法的修订、刑事法律改革、行政法治建设和司法制度改革都始终遵循民主、法治的目标。民主权利的主体一般是普通公众,而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公共机构则通常成为主要的义务主体。相对于普通公众,具有浓厚党政机关权力色彩的我国新闻媒体也是社会公共机构,无疑成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其合法民事权益的当然义务,法律允许普通公众质疑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行为并就此提出侵权诉讼。这同针对国家机关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理念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民主权利,是我国逐步实现法治的具体体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