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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的法学性质

  当然,总是会有人辩解说,改革不可能绝对公平,只要大致公平就可以了。是谁有权作出“大致公平”的决策,这“大致公平”的界限又在哪里?这样严肃的宪法学问题,竟然被毫不理会地搁置一边。而且有人还振振有辞:改革就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好个勇敢的改革理论家!如果人人都能如此随便地突破现行法律制度,那还要制度经济学做什么?!还是奉行随心所欲经济学更加便当。
  因此,我们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感到了我国空气中对法律不屑一顾的轻蔑,而这居然是以自诩为法治和民主精神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开创者所具有的。历史已经证明,在社会变革中采取法律虚无主义的立场,所导致的只能是少数人或多数人的暴政,而且必然因为扭曲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不得不走回头路。因为,无论现行的法律制度多么不合理,它也总不会一无是处:它毕竟包含着人类历史的智慧总结。事实上,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也首先是在修改宪法的基础上才展开的,它因获得了历史和法学上的合法性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现行宪法虽然不尽完善,但毕竟是我国一切政策、法律的基础和指导原则。如果不顾全体国民的个别利益和共同利益将宪法规定的国家所有权随意处分,那么,我们又能期望建立什么样的制度经济和经济制度呢?
  反思我们的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并不总是遵循宪法原则,而总是因为实践而修改宪法,理由是宪法滞后。这种反复频繁的修改无疑有损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如果不是因为法学家的低能,就是因为政治家的肤浅。
  中国的改革路径是什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国民人口和人均占有自然资源数量的不同理解。在中国,相比于自然资源人均占有率,人口过多被认为是发展的最大阻力。当然,这是以前的政策失误所造成的。然而奇怪的是,农村的土地改革并没有因为人口因素而滞后,但人口生育改革却进行得异常痛苦。相反,城市的生育改革进展顺利,而企业改革相对要迟缓和痛苦得多。而现在,所有多余的人口都要在城市中谋生。但是,谁是多余的呢?改革要将谁抛弃呢?凭什么抛弃谁呢?这是在改革的纵深阶段,人们不得不思考和回答的重大问题,一个宪法和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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