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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的法学性质

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的法学性质


阚敬侠


【关键词】产权 改革 法学
【全文】
  目前经济学界和经济界关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激烈争议,实质是对国企产权改革措施的价值取向的争论。经济改革的价值取向不仅是个经济学问题,同时也是伦理学问题、社会学问题,而且,最重要的,这是个法学问题。 所以,人们不能仅从某一方面来决定或评价改革政策。
  正因为新制度经济学正确地意识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它才在迫切需要制度变革的中国产生了如此大的影响。但是,作为我国主流经济学家的制度经济学家们,可能正在日益忘记了制度与经济的关系。难道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仅仅是经济制度吗?不错,经济是社会的基础,但经济从来都是人的经济,因此,历来所有社会的经济,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资源关系这二者的复合物。况且,经济生活并非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精神上的伦理生活和审美生活同样重要。因而,人类用自己的精神智慧并根据自然状况设计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全面调整所有的社会活动。
  现在,众所周知的是,经济学家们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宠儿,他们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左右我国的改革进程,间或也有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从社会学角度发挥影响。而惟独法学家们的声音似乎很微弱。这越发给经济学家们造成了美好的幻象。
  但是,且慢。在讨论产权改革政策是否应当之前,请大家首先回想一下为什么要改革。大多数人都承认是因为国企缺乏活力。缺乏活力的原因,有行政管理过死、用人机制僵硬、上交国家利税过多而缺乏资金积累等等。所以,有放权让利、转换经营机制、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等因应措施。但产权改革则不同既往。理论上的目的是为了赋予国有企业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表现为国家或政府对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法律处分。这就不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了,而是涉及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的全局性问题,一个宪法和政治课题。从理论上说,国家所有权并非无所着落,是可以按照国民的人口数量、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对国有资产价值进行等分的。因此,所谓国家所有权缺位说是不能成立的。国企产权改革的目的不是明晰产权,而是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分家析产和市场转让,变更企业的所有权人。
  以此观之于现实,我们发现了事实与法律制度、经济学理论均有很大的出入。且不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是否都是合格的企业家以及对企业的贡献大小,也不论企业是垄断性的还是竞争性的,我们首先要问的是:这些转让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性措施符合基本的法学乃至制度经济学理论吗?而正如一部分人所担忧的那样,它们是不公平的。这不仅是一种情绪,而且包含了实践理性与理论思想。正象各种侵占国有企业所有权的现象,不仅是一种违反伦理学意义上社会公平的行为,而且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侵犯公、私财产权的行为。就算是因为要尊重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与成果而多分些给他们,那么企业的非管理层职工的劳动权利呢?企业工人、其他劳动的国民、以及需要社会赡养的国民呢?如果他们不能分得哪怕微小的一杯羹,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提高国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如来个不劳动者不得食,倒也干脆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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