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保障机制。有学者认为,对于新闻曝
光的事件,应当要求党政机关及时介入、建立制裁打击报复舆论监督行为的机制、建立恶意不实诉讼的赔偿制度。有代表认为,通过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其它制定法对舆论监督进行法律保障乃是根本的,此外,党纪政纪、行政权力也是有效的保护手段。还可以充分运用新闻媒介的自身优势适度曝光记者被侵权事件。有代表认为,记协应当有意识地组织一些典型的舆论监督报道,形成合力。安徽代表介绍了该省率先在全国实行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的情况,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是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非常有利的机制。该省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和政府内部的法制监督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促进依法行政,而一些行政机关对新闻批评采取打压、限制、不予理睬的做法既挫伤了新闻媒体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依法行政。因此,省人大、省政府分别立法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的违法行为的追查制度(包括主动检索新闻批评报道、与新闻单位进行不定期座谈、以属地原则督查、制作《督查通知书》、对查处结果的统计、报告和发布制度等)。行政机关对新闻报道失实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澄清的做法,不应当提起新闻侵权诉讼。
五、 关于采访报道权。有代表认为,现在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压
力很大,一方面是民众的期望过大,投诉有增无减,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体的杀伤力很大,由此导致被批评者抗拒、戒备、防范心理很重。记者因采访报道而丢掉工作、被殴打伤害的情况日趋严重。隐藏在采访记者被打现象背后的根本问题是新闻采访报道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记协应当大力维护这一根本权利,新闻单位也要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家机关拒绝采访是否妨碍了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权?这个问题值得探讨。新闻单位目前无法应对拒绝采访、干扰报道的情况,对此深感悲观。有代表认为,这一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产生两个消极后果:迫使记者采取非正常手段采访从而导致不规范采访行为甚至虚假新闻的大量产生;弱化舆论监督的力度。有代表认为采访报道权是一种强制性权力,应当有对拒绝采访者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也有代表坚决反对采访报道权是权力,认为它只是一种权利,不能强制接受采访,事实上也做不到。可行的办法是对负有公开信息之义务的国家机关方面进行规定,为其设定具体的公开信息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有代表建议记协应当推广安徽省的经验,促使行政机关支持配合采访报道,记协还应当倡议新闻单位给记者投人身保险以保护记者采访报道时的人身安全并制定行业规范保护采访报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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