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
阚敬侠
【关键词】新闻 舆论监督 规范 保障
【全文】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2000年12月20 日至21日在天津市与检察日报联合举办第三届新闻与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与会代表40余人,分别来自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市高级法院、上海社会科学院、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十多家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北京青年报等23家单位,提交会议论文6篇。
与会代表围绕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这一主题进行了认真、热烈、诚恳、务实的探讨,发言争先恐后,讨论言犹未尽。与以往两届相比,本届会议的特点是:层次高、规模大、代表界别广泛、内容比较务实,并形成了一些共识:应当逐步制定各种有关舆论监督的规范直至成为法律以从根本上保障和规范舆论监督、应当加强新闻界与法律界、政府的沟通、理解与配合,应当充分发挥记协的行业组织和行业规范的功能等等,多数会议代表建议中国记协将本次会议成果以纪要的形式分送中央有关部门,并推广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建立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的经验和做法。现将会议研讨的主要内容和观点综述如下,以飨读者。
一、 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与会代表认为,从建设我国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来看,无论是在保障新闻单位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方面,还是在法院依法审判新闻侵权诉讼方面,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无疑迫切需要立法规范,当然并不能从一开始就苛求法律很完美。目前限于多种因素,新闻法一时难以出台,可以先制定单行法、地方法或部门法。特别是有个别省份已经制定了新闻法。有代表分别从我国民法通则、
律师法的颁布和发展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说明舆论监督立法的必要性;有代表从我国新闻法的起草过程和立法技术方面也说明了制定有关法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是也有代表认为目前出台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的时机尚不成熟,还有待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地方法进行立法经验的积累。有代表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也同样如此,并不是只保护而没有任何限制。舆论监督行为应当依法规范,既有保障,也有限制,比如来自国家机关权力和公民权利两方面的限制。
二、 关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行为的法律属性。与会代表一致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