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国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消费纠纷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如很多省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组织可以仲裁一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和商品房质量纠纷。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广西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仲裁机构对经济合同、民事侵权、人才流动、劳动争议等七种类型的纠纷进行仲裁。⒄其中关于民事侵权仲裁的规定在全国尚不多见。
4.3与新闻诉讼相比,新闻民事仲裁制度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其一,快速。仲裁的程序和期限不象诉讼程序那样复杂,仲裁机构所受理的案件也远远没有法院所受理的案件那样繁多。新闻纠纷涉及新闻理论、制度、实践等特殊领域,由有关的专门人士来判断较之法官更为方便、妥当、熟练、快捷。其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圆满解决。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而非国家机关,当事人又是自愿选择仲裁,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比较轻松缓和,不象诉讼中那样严重对立。其三,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这有利于纠纷在小范围内迅速解决。大部分新闻诉讼都是公开审理的,其它公民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这对当事人双方无疑会带来精神压力,这就是“要面子”。因此,当事人之间容易形成僵持局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其四,在新闻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双方都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的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在新闻仲裁中会感到更受尊重,从而,他们也就更容易达成和解或谅解。
5.我国新闻仲裁的基本制度构想
新闻仲裁机构究竟如何设立?是附设在已有的机构中,还是单独设立?如果是设在已有的机构中,那幺,是设在有关的党政机关内部,还是设在有关的群众团体内?首先,解决民事侵权纠纷的新闻仲裁机构应当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根据我国《
仲裁法》第
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国际上的新闻仲裁机构也通常是民间组织。因为民事新闻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争议,新闻争议仲裁机构不宜设在有关的党政部门内,可以设在现有群众团体内或单独设立。其次,中国记协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全国新闻界的群众团体,致力于加强新闻行业的自律,同时也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几年来积累了一些相关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受到新闻界和社会的好评。它是一个具有相当社会公正性的民间组织,有资格、有能力组建新闻仲裁机构。可以在原来机构和程序的基础上组建新闻仲裁机构、起草制定新闻仲裁机构的组织章程和仲裁规则。
根据国内国际的经验,我国新闻仲裁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四方面:
5.1仲裁的原则: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裁决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这不同于其它类型的仲裁裁决。
5.2仲裁的范围:新闻材料的提供者、新闻采访报道的当事人、新闻作者、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之间因提供、采访、报道新闻而发生的职业道德、民事侵权、合同争议等。
5.3仲裁机构:可以称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仲裁员若干名组成;主任、副主任由法律、新闻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应当由从事仲裁、律师、审判、新闻理论研究和教育、法学研究和教学、新闻专业工作等领域的公道正派的资深人士和其它社会贤达以及普通公民代表充当。法律、新闻界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员实行回避制度。仲裁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⒅秘书处负责案件受理、制作并传达仲裁法律文书、组织开庭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5.4经费来源:案件受理费、国家资助、民间赞助以及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