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我国目前新闻争议处理制度的最主要方式。对于新闻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双方来说,诉讼是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因为法院的审判任务非常繁重,致使很多案件的审判旷日持久、审判质量不高。据统计,1979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52万件,1989年则涨至260万件,1999年达623万件。至2000年7月底全国法院仍有积案185万件,其中不少是超审限案件。40%多的一审判决被废弃,再审判决的维持率持续下降,从1990年的66%降至1999年的26.6%。⑺新闻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和审判机关无不希望采用便捷的、专业的途径来解决大部分的新闻侵权纠纷。
民间调解是处理新闻争议的次要途径。上海、天津的新闻界曾于90年代初建立新闻纠纷调解机构和规则,但实际上未能有效运作。⑻中国记协于1997年1月开始建立了对部分新闻争议的民间调解制度:设立了禁止有偿新闻举报中心分别颁布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的公告》;1998年8月成立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起草了《新闻工作权利保障规则》,制定公布了《中国记协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处理案件的程序和办法》,编辑出版了《中国新闻工作维权自律法律手册》(同心出版社2000年9月),受理有关新闻职业道德和新闻工作权利等方面的投诉。据统计,1997年至2001年9月近5年间,中国记协共接受各种投诉2140件次,年平均受理428件次。其中举报新闻界违反法纪的有1839件次,主要问题是报道失实、有偿新闻、管理混乱等;要求维护新闻工作权利的有301件次,主要是遭受阻挠和打击报复、法律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咨询。2000年1月,中国记协无锡工作会议讨论了《新闻仲裁委员会章程(草案)》,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新闻争议仲裁制度的设想。
3.完善我国新闻争议处理制度的初步构想
根据新闻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方法,我国应当确立处理新闻争议的若干法律制度:
3.1建立新闻争议的
宪法诉讼、行政法诉讼制度。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新闻机构和发表者不因采访报道和发表而受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侵犯。任何国家机关、公共企业事业机构及其官员非因战争、灾害等法定特殊场合和国家秘密等法定特殊事由,不得依立法、命令等形式限制、剥夺、阻挠、报复新闻采访报道和发表行为。根据我国的《
立法法》和《
行政诉讼法》,对国家机构以及其它公共机构所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可行的。对那些非法限制、剥夺采访报道和发表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利人可以提起
宪法之诉和行政法之诉。对阻挠、报复采访报道和发表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3.2确立国家机构和其它公共机构及其官员不得对新闻机构和作者提出新闻侵权诉讼的原则。对国家机构和其它公共机构及其官员的规则、行为、私生活乃至品德发表批评、评论,进行采访报道是
宪法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具体体现,即使其含有不实、不敬乃至有辱人格之词,只要没有诬告和侮辱的恶意,皆应免除法律责任。原则上,前者不得对此提起新闻侵权诉讼。现在,有些政府部门、法院机构等因为这样的新闻传播行为而对新闻机构提起新闻侵权诉讼,这严重违反了
宪法原则。2000年,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提出了政府机构不应当起诉新闻侵权的原则。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