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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新闻争议处理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新闻争议处理制度


阚敬侠


【摘要】新闻争议属于新闻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新闻法律关系是新闻法的基石,具有两个原则:批评的权利和宪法基本权利平等。其调整方法的特征是:公共强制和意思自治。应当系统确立处理新闻争议的法律制度,新闻法律事实不同于新闻真实。我国新闻改革将使新闻雇佣关系(合同)、消费关系(受众)和管理关系方面的争议逐渐增加。建立新闻争议仲裁制度是健全符合国际潮流的新闻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新闻 争议 法律制度
【全文】
  
  自上世纪80年代有关新闻争议的民事诉讼开始出现并逐年上升,新闻界、法学界主要从民法学角度对新闻作品侵犯人格权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开始了新闻法学的初步探索。⑴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新闻改革的深入,都市类报纸、广播电视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直接的、极其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一方面,新闻界的市场化改革产生了媒体的职业道德难题:权钱交易的有偿新闻、捕风捉影和歪曲事实。这最终导致新闻界自身于1997年初发起了一场“禁止有偿新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期斗争;⑵另一方面,新闻业者的经营、工作权利受到各种挑战: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行为的阻挠、打击报复,对体制内外新闻业者的歧视待遇以及媒体机构的双重性质所带来的尴尬处境等等。因此,新闻争议的类型发生了重要变化:道德争议、宪法争议和非民事争议逐渐增加,与新闻媒体密切相关的言论出版自由开始
  从宪法走向生活,新闻法律关系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
  1.新闻法律关系
  1.1新闻法律关系的定义和分类
  新闻法律关系理论是研究和制定新闻法总体框架的基础。对法律进行分类的依据就是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和调整方法。新闻法律关系即新闻法所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是指新闻机构在新闻活动中与社会有关各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新闻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新闻机构相互之间、新闻机构与社会公众(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新闻机构与新闻工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新闻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新闻管理关系(国家新闻主管机关与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互联网站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新闻服务关系(新闻单位与国家机关、公民、法人之间因宣传、传播信息、表达意见、提供娱乐、发布广告而形成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新闻协作与竞争关系(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与竞争关系)、新闻工作合同关系(新闻机构与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工作合同关系)、新闻争议处理关系(新闻单位与其它主体之间因新闻活动所产生争议的协商、仲裁、诉讼关系)等不同种类。新闻法应当为上述不同种类的新闻关系设定规则,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目前我国新闻机构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和国家机关以及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冲突,而调整这些冲突的法律原则正是新闻法律关系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司法机构审理新闻争议所依据的准绳,也是新闻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的法则。因此,新闻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是深入探讨我国新闻法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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