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一方面抢注人可能有过错,另一方面也说明原商标注册人还没有信息时代应当具有的域名意识,域名观念淡薄。保护在先申请有利于督促商标权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正如开篇所言,域名领域就似一个“荒蛮的西部”,域名抢注就好似一场网络空间的“西部开发”或“圈地运动”,就看现代的罗宾逊们有没有这种意识和眼光。谁意识得早,谁有眼光,谁先投资,谁就应当具有优势。域名是网络时代的新型资源,除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外,应尽量给每一个商家公平的机会,同时也给予势力弱小的竞争者绝佳的赶上并超越财大气粗的大企业的机会。这个时代的社会财富必然会重新分配。既然原商标注册没有意识或还未来得及意识到域名的作用,就更不应该在与商标相同的域名被人注册后,以所谓的“恶意”为由请求驳回了。否则,一方面严重损害在先注册人的权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只会助长商标权人淡薄域名意识,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失公平!
第四,笔者不赞同国际商标协会在1999年5月召开的关于解决域名抢注问题的会议上对“域名抢注”的定义,即“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这可从笔者给出的第一点理由中看出一二。对于“恶意抢注”,也应另行分析。根据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解决域名纠纷的决议》、ICANN(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抢注域名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主要是指行为人注册域名的目的在于出售、出租域名以牟利。 根据网络侵权一般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当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有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并且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时,就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既是侵权,当然要负法律责任。对于非恶意的抢注,哪怕是注册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注册的域名是他人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也不应认为是无效或不合法的,只要是取得程序合法,即应被认为是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商业行为,是合法行为。
三、中美域名抢注实例分析与法律思考
1、 石家庄福兰德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原告福兰德公司于1995年申请注册了“PDA”商标,1997年3月取得注册商标证书,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中英文电脑记事本等),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被告弥天嘉业公司于1998年10月12日注册了“pda”域名,并获得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发的“pda.com.cn”域名注册证。被告网址为www.pda.com.cn,主要介绍销售“掌上电脑”的网站,介绍及销售的产品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原告认为被告注册的域名pda.com.cn侵犯其商标权,于1999年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30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过约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驳回原告起诉。法庭认为:被告将“pda”标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属于
商标法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驰名商标,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pda在电脑行业是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的英文缩写。而对于注册域名涉及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暂行管理办法》,合议庭认为这只是一个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