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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域名抢注的合法性

  第一,域名抢注 的提法不准确,不科学。“抢注”带有明显敌意,在法律上很难被接受。从严格意义上讲,“抢”字在法律上应指那些强行拿走本来属于他人之物的行为,如“抢夺”、“抢劫”等;对于本来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东西,凡在获得过程中不存在暴力冲突的,均不能用这样的字眼加以描述。同时,在目前各国的商标立法中,我们还找不到关于商标权自然延伸到Internet域名领域的明确规定,即便是在拥有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然而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一特定的商标权通常仅限于在特定商品及与之相似的商品范围内才有效。这就说明在此之外的域名属法律上的“无主物”,既然是“无主物”,又何来“抢”的说法,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二,关于域名抢注的合法性,两种观点在驰名商标这一点上达成了一致,因为无论是《巴黎公约》、《TRIPS》还是我国修订后的《商标法》都对驰名商标在法律上作扩大保护,其商标权可延伸至域名权。关键在于将普通注册商标先于商标权人注册为域名是否合法的问题。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域名权属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在我国,无论是修订前的商标法,还是修订后的商标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商标权能自动延伸到Internet网络域名领域。然而,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法律的规定是构成一切权利主张的基础”,即“权利”是法律上的概念,是由法律赋予或为法律所承认,并最终在法律上获得平等保护的利益及行为选择的意志。这种利益和意志既然是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必然有其明确的范围和界限,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漫无边际、含混不清的。因此,该权利的所有人只能在该范围与界限之内主张利益;超出法律承认的范围与界限,其权利和利益主张便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仅在我国,在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上,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在客体、时间、地域及行使方式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权利人得依其权利禁止的行为大多数也都能在法律规范中找到明确的界定。这就充分说明,商标权自身不具备无限扩张的属性。其次,若是承认商标权的无限扩张,导致的结果是影响商家以现有法律规定为依据而作出合理预期的正确性,使大多数商家面临随时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的威胁。 最后,若是承认商标权的无限扩张,认为商标权能自动延伸到域名领域,这很显然与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矛盾。域名属法律上的“无主物”。依先占原则,先注册人当然享有在先权利,而在不同权利冲突产生争议的解决上,我国基本上采用的是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即此时应保护域名注册人的域名权。反对此观点的人认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在抢注的情况下,由于商标权是既存事实,两相比较,商标权属在先权利。但笔者提醒其注意:除驰名商标外,普通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仅及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既不是商品也不属服务,无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等商标法的基本问题,简言之,商标权在域名领域无“在先权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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