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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域名抢注的合法性

  在我国,域名注册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同时个人不得申请注册域名。
  人们用域名来代替IP地址的原因是想找一个易记、方便的方法达到与记IP地址同样的效果,因此,在人们选择域名时也不是盲目乱取的,而是有一定的原则和个人倾向的。用户都想有一个好听的、简明易记和能给人深刻印象的域名,而商家则喜欢拥有一个与自己公司、企业或组织的厂名、商号、商标或其他明显特点相联系的域名。据统计,在当前已经注册的中,多数是用商标来做域名的,其原因在于如果所使用的域名与所使用的商标一致,客户就可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及商标权人。由于域名注册采“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先注册的人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好听的、简明易记的域名,而后来注册的人就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有些聪明者就抢先注册那些热门的域名,甚至与其他知名商标同名的域名。这就导致了下文将要论述的域名抢注了。
  二、域名抢注合法性的法律分析
  “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当时距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开通仅仅半年。到1996年底,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健力宝、五粮液等等。直到1997年《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才算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并未因此杜绝。如2000年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公司的“whisper.com.cn”域名抢注案及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公司“dupont.com.cn”域名抢注案等等,即便是近两年出台了最新的管理法规,域名抢注现象依然屡屡发生。
  一般而言,域名抢注指的是域名注册人将他人已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造成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一种现象。(注意,本文仅就“一般而言”进行分析,诸如域名与商号、厂名等的冲突因篇幅所限,不予分析)。
  关于域名抢注,社会上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域名抢注是不合法的,其理由有:域名权属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对于驰名商标,他人进行抢注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发现后应撤销,因为商标所有人创立商标至驰名付出了较多的努力,并且已经对消费者在购物时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该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则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对原有驰名商标的淡化。 同时,基于域名权属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的理论,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一样应归于无效,因为域名是商标权在网上的表现形式,将其同名称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无异于掠夺别人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才得到的一笔无形资产。因此,应严格域名注册审查,商标注册人也有权通过法律拿回被他人抢注的域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域名抢注是合法的,并认为应放松对域名注册的管理,对于已被抢注的域名尽量少加干涉,慎重撤销已被注册的域名。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域名在法律上属“无主物”,域名注册已经产生先占的法律后果,可对抗任何他人知识产权,域名抢注至多只能侵犯驰名商标。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同时认为:对于驰名商标应当给予扩大性保护,其商标权可延伸至域名。而对普通注册商标的域名抢注应先判断域名注册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对于恶意抢注应当制止,对于主观上无过错或无法判别是否有过错则应保护注册在先人的权利。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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