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学界出现了令人欣喜的现象:不仅法学学者们在言谈法律时,能够较为自觉地用更加广博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个别人甚至用自然科学知识)作为解释法律现象的工具,而且以知识封闭性著称的法学也频频被经济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所光顾。他们的出现及其引人注目的学术成果,虽然可能对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同人们而言,显得面子上并不好过,但这种“外行”的进入和学科的开放对于法律认知和法学发展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是因为:
“外行”进入和学科开放是法学检视自身认知局限、深化对法律认知的一把钥匙。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认识它的“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问题。学术研究活动自不例外。一般地说来,法学家们只是站在法律的“内部视角”(特别在规范视角)关注、解析和论证法律现象。然而,由于法律现象乃是植根于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交往关系以及人与对象的关系中的,因此,从规范之“内部视角”关注法学,固然不失为一种进入方式,但它只是视角之一,它所能回答的,只是法律之“是”、之“然”,而不是法律之“在”、之“所以然”。要了解后者,就须以“外部视角”进入法律世界,以阐明法律自身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理清法律之所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因由和事实根据,发现以“内部视角”观察和理解法律时不可避免的问题并设法不断改进之。
“外行”进入和学科开放也是法学在方法层面吸取其他学科之有效营养,以使其更趋于丰满和扎实的条件。人类对对象的认知,只有置于一个开放的方法系统时才可能收到准确认知的效果,这正是当代学科相互渗透、并不断创生出一些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原因所在。由于法学研究对象所关涉的社会关系之多样性、复杂性和变异性,仅仅靠法律自身的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显然不能更好地解决对法律的认知,而“外行”对法律的研究,将会从不同的视角引进多样的方法,实现法学方法与相关学科方法之间的杂交优势,不断地引导法学研究方法的推陈出新。拒绝和蔑视“外行”的进入,只能有一个结局,那就是法学研究和学科发展的不思进取、固步自封。
当然,“外行”进入和学科开放对于固守法学研究的狭隘视界、习惯了紧跟着意识形态的陈词滥调亦步亦趋的一些法学家而言,肯定是一种挑战、超越甚至否定。但这并不妨碍它对整个法学变革可能带来的决定性影响。我们都知晓那条事物变迁的法则:“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不过,变化条件的匮乏和不足,就像没有了阳光、空气和水(或者其替代品)的种子一样,永远不会生出喜人的嫩芽,更不能结出诱人的硕果。“外行”进入法学领地,既是法学家的压力,也是法学家的动力。知困,而后勇。既然法学家感受到了“外行”进入其领地的压力,则勇敢地面对之并竭力拓新法学研究的视野和疆域,就是一个并不见差的选择。从此意义上讲,外因就不止是变化的条件。只要我们回首佛学和西学的两次东渐对于中国文化的革命性影响,就不难领会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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