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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外行”说法律

欢迎“外行”说法律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记得数年前,有人把来自“外行”学者对法理学的探究说成是法理学者所面临的挑战之一。这种说法,如果着眼于法理学者保住其饭碗需要的话,当然无可非议。然而,我们的时代毕竟是以开放为特征的,这种开放的必然学理表达和外现就是同样开放的学理。因此,任何一门学问,不再被某些专家们所垄断。法学家们谈经济、论哲学并不需要人们大惊小怪,就像人们赞赏出身于法学的培根、莱布尼茨、孟德斯鸠、马克思、韦伯、巴尔扎克、金庸等研究哲学、经济、社会、政治、文学……一样;同样,哲学家、经济学家们论法律,也自然值得欣喜和欢迎,就像我们欣喜和欢迎出身于哲学的、经济学的、社会学的……洛克、康德、黑格尔、涂尔干、加达默尔、哈贝马斯、科斯等对法律的精辟理解那样。
  人类从来生活在一个整合的世界中。尽管在我们的生活体验中,感受到的往往是处处相异,但这恰恰说明人类通过比较、鉴别而得知其生活和行为的相异。在这里,古老的东方和现代的西方大体取得了共识。如果说“天人合一”代表了中国人对人与对象关系的基本看法的话,那么,“社会连带关系说”代表了西人对社会交往中的人际之间关系的一般看法。它们的共同特征,都在于强调事物之间的联系以及因此种联系而导致的人与人、人与对象整合的可能性。也预示着任何对事物关系的人为切割,虽能收到深入地认知某一对象的功能,但它并不能取得那种“窥一斑而见全豹”的效果。
  然而,近代以来的科学主义思潮,虽然给人们带来了知识总量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但同时也将一个整合的世界在知识上分割得支离破碎、四分五裂。科际界限森垒壁严,学者大体生活于“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状态。不同学科的学者,往往以其设定的研究对象作为自己生活的基本地盘,既不敢越雷池一步,否则为“不务正业”;也不许他人进入,否则为“胡说八道”。于是,学者们除了在自己所熟悉的那“三亩五分田”里耕作之外,缺少了进一步开疆拓土的信心。我们所见到的学问中人,也就只能是专家,而很难用学者一词来名状、称呼。因之而致的高等教育,更是过分地割裂了不同学科之间的本来联系,学生则变得除了自己专业之外的名词之外,什么也看不懂的境地。
  更严重的是,这种情形,使得社会中的人越来越变成“单向度的人”。人的复杂关系结构被人为地、刻意地简化、纯化。与此相应,专门以解释法律——这种调整人们复杂社会交往关系为宗旨的规范——为对象的法学也变得越来越远离了复杂社会关系的本来面目。法学不再关心法律规范背后的“事物的法的规定性”,而只关注法律的字面意义。这样,“法律人”无可避免地变成了法律字面意义的“自动售货机”,而非法律学术的梳理者和法律知识的创造者。法律“学术”因为法律规范的不断积累而增长,而不是相反,法律规范因为法律学术的积累而增长。这种法律“学术”之于法律规范的“马后炮”效应,恰恰说明了法学学科封闭之危险。说明了学科开放之必要、甚至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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