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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

  三 中国建立沉默权规则的民间基础、困难和建议
  有种观点认为,作为农民大国的中国由于农民的落后,使得许多移植或借鉴于西方的制度改革无法进行。对农民问题的深入考察不是本文的范围,仅就建立正当程序而言,民间基础并不是那么让人失望。从历史上来看,要求强大政府对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的,大致有这样三类人:一类是小农,他们由于个体力量的薄弱和谋生的艰辛,渴望受到强力的保护;一类是封建主,他们代表了专制统治,只有用强权才能维持专制;一类是革命者,在新旧社会制度交替的时候,需要以强力推翻旧制度,以强力巩固新政权。封建主所代表的专制时代已为民主社会所抛弃,不能再成为强权的合法理由,革命的迫切需要在建设年代也应有所改变。三类人中只剩下小农们的愿望。当犯罪的恶害与权力滥用的恶害相比较呈弱势时,农民们将会做何选择呢?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詹姆斯·斯葛特告诉我们,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抗的原因(否则农民应该总在反抗之中),只有当他们的正义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起身反抗。#a#⑦#/a#
  就我国目前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结构。现代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有两项:一项是集团多元主义,另一项是自然法论,即承认一种用以肯定或批判国家实证法的更高级的标准――普遍适用的神圣的法的观念。由于缺乏这两项基本条件,中国未能形成自主的、普遍适用的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观念。#a#⑧#/a#其次是由于政治凝聚资源的缺失,腐败大规模的发生。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落实。第三是经济不发达,没有足够的财力贯彻司法制度的改革。要建立沉默权规则,就需要增加科技投入,发展物证技术;要使警察守法敬业,就要培训出高素质的人员,并给以一定的高薪,使其对自己的职业有珍惜的感情。
  不管怎样,建立沉默权规则的信念不应动摇,但考虑到刑事案件涉及利益的复杂性,为适应我国的情况,在总体上贯彻沉默权规则的精神,尊重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前提下,可在以下三个方面对沉默权进行限制:#a#⑨#/a#一、防止被告使用“伏兵辩护”手段,当嫌疑人在警察或检察人员讯问时不告诉他们某一个被合理地要求应当提及的事实,而法庭辩护时又将这一事实作为辩护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在审判前阶段保持沉默,法官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二、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的物品和痕迹,而嫌疑人未回答警察对这些物品和痕迹的讯问时,法官可以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断;三、当嫌疑人在案件发生时或案发相近时间出现于某处,并为此而被逮捕时,如果嫌疑人对当时在场的原因未能作出解释,法官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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