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沉默权规则缺乏道德上的支持。当一个人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关时,公众认为他对警察如实陈述更具合理性。另外,一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他的自然反应往往是尽可能为其行为提供解释,对指控提出疑问、回答疑问或者否定警察对他的指控。只有真正的犯罪人才会保护沉默,规定沉默权的实质是对有罪者提供保护。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无论对于惩罚还是对于保障,均具有积极意义。对有罪者,责令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也有助于判明其认罪态度以供量刑时参考;对无辜者,要求他积极与侦察机关配合,有利于迅速查明真相,使其尽早脱离诉讼,并有利于查获真正的犯罪人。据此,法律要求被讯问人如实回答问题,有利于发现事实,惩罚有罪的人和解脱无罪的人。
(二)沉默权规则的价值
1.沉默权规则使无罪推定原则得到完整的确立。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以特有的方式保障着刑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们“很难找到另一项法律原则能象它那样对保障人的名誉、尊严、权利和自由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a#⑤#/a#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就必须负有提出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的责任,以证实罪行,被追诉人没有协助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义务。沉默权规则就是确保被追诉人这一地位得以实现。赋予被追诉人这一特权,也是旨在保障其供述的自愿性和意志的自由性,使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作为主体而非客体参与到程序中来。
2.促进刑讯逼供的彻底废除。刑讯逼供法定化是专制和不人道司法制度的必然产物。现代国家都规定刑讯非法,我国在
刑法中也设有刑讯逼供罪这一罪名,但是刑讯逼供现象仍频频出现,这给我国的司法民主道路蒙上了一层阴影,笔者认为,这同沉默权规则没有建立有着莫大的关系。在“如实供述”思想的指导下,实践中对口供的重视达到了极高程序,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导致对其他侦查措施改进的积极性不足,迫于破案的压力,又形成更加重视口供的恶性循环。口供作用的不适当夸大,其他侦查措施的滞后,是刑讯逼供存在的主要原因。另外,之所以刻意追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就是因为其他证据尚不够确凿充分,因而难以对其供述进行准确评断。如果其他证据已经确凿充分,就不需要再刻意追求口供了。沉默权规则的建立,就是要堵塞片面追求口供这条道路,既无“供”,也就没有以“刑”逼“供”的问题了。正因为如此,沉默权规则被称为“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3.推进辩护权的扩大。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a#⑥#/a#非常精辟的总结出人类社会的刑事程序从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转变的过程。辩护权的行使是被追诉人作为主体,积极有效地参与刑事程序的基本内容。沉默权规则首先使警察不能再在口供问题上大做文章,律师提前介入不再会“干扰”侦查,律师广泛介入刑事程序成为可能,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能够得到比较完整的保障。其次,辩护权的设立是赋予被追诉人与控诉方大致对等的权利,以进行较为平等的对抗。如果被追诉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那么辩护权中的应有之意——消极对抗,即沉默的权利就会被剥夺。而且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也为控诉方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辩护人所进行的防御活动就有了一种内在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