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沉默权问题上体现出强烈的利益冲突,为权衡利益,在其发展过程中,各国对这一规则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英国对沉默权规则适用的例外规定,很充分的体现了这种权衡。例如在有的判例中,被告人与讯问他的警察在经验、身体、心理、智力、掌握信息的能力等方面具有不相上下的条件,而且被告人又得到非常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警察所讯问的问题又是被告人所独知的,若被告人仍然保持沉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可从被告人沉默这一事实中推导出对其不利的结论。又如在另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突然向讯问他的警察发动袭击,或者立即逃跑,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实施了动作方面的反应并实际在陈述方面保持了沉默,法官即可以从这一事实中推导出对他不利的结论。1994年,英国通过了《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在制定法中规定了对沉默权的限制。其中第34条规定了被告人在受到讯问或指控时没有提供特定事实的法律后果。该条的规定可以分解为三点:(1)被告人没有提供的事实必须是他用作辩护根据的事实,而这种事实由他亲自提供被认为是合理的;(2)被告人没有提供事实的场合包括起诉前的讯问阶段以及提起公诉或者被正式告知可能受到起诉以后的阶段,但警察在讯问时需事先向他发出警告;(3)被告人如果没有提供上述事实,其后果是法庭或陪审团可以在法定的情形下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such inference as appearproper)。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被告人已满14周岁,他被指控的犯罪有待证明,并且法庭认为他的身体和精神条件适于提出证据。#a#③#/a#
英国对刑事司法制度作出的修改,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争论也随之而生。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唐纳德·德沃金在1990年发表的《不列颠权利法案》一文中针对北爱尔兰限制沉默权的立法和英国的立法动向称:“(沉默权)这一古老的权利将被消灭于发明他的国家。”#a#④#/a#然而,英国政府和一些司法官员与学者却十分支持这一立法。他们认为,限制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取消这种权利,这种限制只是防止沉默权过分行使所产生的消极效果。并关注沉默权的发展,对于我国建立相应规则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 沉默权规则的价值评价
(一)受追诉人的沉默不能得到彻底而普遍承认的原因
1. 口供不仅具有证明案件的功能,更重要的在于它还是其他证据的“源泉”,为警察
发现其他证据提供线索。沉默权规则限制了警察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收集其他证据线索的机会。尽管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警察在追诉犯罪时对犯罪嫌疑人自白的依赖程度大大减低,但不可否认,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于有效追究犯罪来说仍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这是沉默权受到排斥的功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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