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的发展及历史定位
债是较为古老的概念。在人类开始进行物的交换后就逐步出现了有关交易的观念和习惯。早期的物品交换还只是一种生活形式,是一种自然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没有法律调整也无需法律调整的生活行为。物品交换作为一种古老的行为,主要是依靠自然习惯来调整的。从大陆法系的发展看,有关债的规则是从罗马法时期发展和丰富起来的。
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已经有“要式现金借贷”的规定。这里的借贷是一种平民向贵族告借而成立的铜衡行为。平民以自身作担保,如不清偿债务,他就被绑而陷于奴役状态。这种借贷十分注重形式,带有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指出“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然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并将产生债的原因分为:契约、准契约、不法行为和准不法行为。契约又细分为:要物契约、口头契约、书面契约、诺成契约。显然,与《十二铜表法》相比,《法学总论》关于债方面的规定有了更丰富的内容,从此时也可以看出,契约和不法行为(也就是侵权行为)等都被当作了债法内容。此时,债的发展已经有了抽象的理论,可以说,罗马时期债的内容和形式达到相当丰富的程度,债的效力也经历了由重形式到重内容的成长过程,这都为后来债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债法不断进步发展的状况随着日耳曼民族入侵戛然而止,可以说,债法的发展不仅是停滞,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在经过千余年的黑暗与等待之后,经过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最终罗马债法为近代国家时期的《法国民法典》所继受。《法国民法典》几乎沿袭罗马法的规定,重现和巩固了罗马债法制度。最为突出的是将债置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编中,债法内容在整部法典的条文中占了将近一半,并将契约作为债的主要内容予以规定。就内容而言,《法国民法典》相对于罗马债法无实质性变化,所使用的术语也多来自罗马债法,强调了债是财产取得的方式,债法在民法中所处的地位与罗马法是一致的,没有变化。因而,《法国民法典》债法实际上是罗马债法的一种新的面孔,是经历一千多年沉寂后罗马债法一种新的版本。直到《德国民法典》颁布,债法才开始以一种新的面貌出现。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法的内容,命名为“债的关系法”。在形式上,德国民法典债法规定有三个特点:一是债法单独成编,与继承关系法分离,使得债法在经历一千多年后最终得以自成体系,这是最为明显的特点;二是债法不再作为“取得财产的方法”的一部分,而是与物权法形成相互对应之势;三是债法被放置在物权法之前,有一种傲视群雄的气度。在内容上,德国民法典债法部分,共分七章,对债的内容、债的消灭、债权的转让、债务的承担及各种具体的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与《法国民法典》相同的是,也将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作为债发生的根据。法典列举的有名合同有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借用、劳务、承揽、旅游、居间、委托、保管、合伙、保证等种类,反映出交易范畴的扩大和债权法则的膨胀。
法国民法典时代仍将债法作为取得财产的方法,而德国民法典时代却将债法内容独立成编。这是《德国民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前者优于后者的重要表现,是前者对人类社会的最大贡献。
买卖、交换关系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早期的交换、买卖关系比较简单,不构成社会活动的主要内容。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交易活动逐渐构成了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交易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物的交易的范围不断扩大,有关交易的法则也逐步建立起来。随着商品经济在农业社会的萌芽和发展,在有关财产归属和分配关系法则之外的服务于商品经济关系的债法法则日益成熟完善。到十九世纪末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迫切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独立的规则,于是依附于财产法则的有关债的规则就逐渐形成了独立的体系结构,最终形成独立的债法。因此,债法是应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也只有当商品经济到来时,债法才完成了它成长的过程,才逐渐具有了独立的能量。事实上,对商品交易的调整,交易规则的建立是商品社会对国家法律机制的要求,契约(债)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需要一套独立的法则。考察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罗马时代、法国民法典时代已经有了较为繁荣的商品交易,但当时社会发展的阶段在根本上还属于农业社会,商品交易还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还构不成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因而债法也就还没有从财产关系法则中独立出来。德国民法典时期商品经济已经成熟,并取代农业社会,成为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到来,商品交易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经济的法则,基于调整商品交易的需要,德国民法典将债法独立出来顺应了历史的发展。
德国民法典开创了债法的新篇章。如果把法国民法典有关债的规定视为对罗马法以来有关债的规定的一次历史性总结,那么,德国民法典则是对债法在新时代突破性发展的一种反映与体现,并历史性地将债法置于与物权法相对应的、民法中独立成编的重要部分的地位。将债法独立成编是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最大贡献,使债法成为现代民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在民法的框架内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债权法则。更为重要的是,债法篇的独立适应了历史发展的需要,德国民法典在形式上将债法独立成编,对其后各国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债法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德国民法典对后世的最大贡献在于自此为人类社会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则。法典的债权关系法适应了商品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商品社会的经济交往建立了相配套的法则,为商品经济的后续发展量身定做了行为模式和制度规范,为人类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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