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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是资产阶级建立政权之后,为了确认和保障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维护资产阶级民主的需要,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结果和表现。可以认为,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在形式上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比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比究”的基本要求,法律的规范性、概括性、稳定性、连续性、国家强制性等属性,是一样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这样要求的,不是唯独社会主义法制这样要求。  
  根据一般理解,资本主义法治应该有如下基本原则或特征:1、人民主权原则;2、人权原则;3、法律至上原则;4、合宪性原则;5、法律平等原则;6、依法行政原则;7、司法独立原则;8、权力监督制衡原则。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的法治及其基本原则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产物,是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尤其是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和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它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巩固、稳定和发展,有不可磨灭的功绩,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但是,正如马克思早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著作中指出的:“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虑,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上来考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95页)资产阶级所倡导的上述原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人权的维护,在人类历史上确实起了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是人类智慧的硕果,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正确借鉴和有分析地学习其一切合理的成分,为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可是,我们决不可忘记和忽视的是,这些原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为资本主义服务的上层建筑,它本身是反映资产阶级意志,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作为同资本主义社会有着本质区别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当然就不能不有自己独特的原则和特征,若不,资本主义社会就和社会主义社会就没有什么不同,这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常识。
  如前边所说,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些原则同资本主义的法治原则,就其法律形式来说,是有着相似或相同的特征,这就是一切所谓的法治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就其本质内容来说,社会主义法治是同资本主义法治有着根本原则区别的,这又是事物的特殊性,这决定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和对立。那么,同资本主义法治相区别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是什么?笔者认为,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相联系和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体现和保障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具备如下基本原则或者特征。
  (一)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特征,是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是为了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
  作为上层建筑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政权,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又对于形成它的经济基础起着巨大的反作用。没有一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就没有人民的一切。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法治的性质和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建设的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基础和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体现,是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现、必须的实现形式和绝对不能缺少的手段。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归根结底,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恩格斯曾在《英国现状 英国宪法》一文中明确指出:“英国的最近将来是民主制。然而是哪一种民主制?不是过去那种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对立的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制,而是现在这种同资产阶级财产对立的民主制。以往的全部发展证明着这一点。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他们备受压迫和凌辱,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在英国,民主制反对贵族制的斗争就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英国所趋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会的痼疾。民主制的平等是空中楼阁,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不能在民主制或单是政治的基础上完成。因此这个阶段只是一个过渡,只是最后一种纯粹政治的手段,这一手段还需要加以试验,但从其中马上就会发展出一种新的因素,一种超出现行政治范围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5页)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里的民主同少数服从多数不是一个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首先是被剥削者的多数服从剥削者的少数,服从少数剥削者组成的国家政权。资本主义的民主,从根本上说来,是少数剥削者的民主,是在剥削者之间的少数服从多数。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是人民的民主,是占公民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人民的民主。民主是阶级的、具体的民主,世界上决没有超阶级的、抽象的所谓一般民主。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无产阶级解放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法治同社会主义民主是相伴而生和相随而在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民主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又必然要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说过,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到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这是资本主义所绝对不可能做到的。在同年年底,他还说过,我们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
  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此,必须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要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要真正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人民群众必须真正当家作主,必须发展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
  毛泽东同志认为,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劳动者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能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只能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同时,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还包括劳动者有没有权利来克服各种敌对势力和它们的影响的问题。像报纸刊物、广播、电影这类东西,掌握在谁手里,由谁来发议论,都是属于权利问题。
  我们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不可能是少数人治多数人,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即我国人民民主同一切专制和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区别。因为创造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当然,在此并没有否认领袖人物和个别领导人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和应有的地位,但是,只有领导者真正实际上是代表人民,代表历史前进的方向,才能发挥其推动历史前进的作用,才能被群众所肯定和称道。治国的客体,是人们的行为和活动,包括所有公民的行为和活动,但重点是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人的行为和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少数人“为人民做主”;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救世主”思想和少数英雄人物创造历史的唯心史观。这就不但要求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还要求制度和法律的民主化。应该认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同制度和法律的民主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无前者,很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和独裁,无后者,很可能导致专制和官僚主义。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长期浴血奋战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中国人民翻身做了主人,有了民主;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没有自觉地、系统地把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直至导致“文化大革命”践踏民主的悲剧的发生,为此我们整个民族付出了沉重代价。为了巩固和发展我们已经取得的民主,必须厉行法治,使社会主义的各项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要我们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就能防止脱离群众的现象发生,就能避免和及时纠正损害人民民主的错误。只有这样的法治,才能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才有确实可靠的保障,才能使国家避免动乱,保持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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