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说过:“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过去我们党无论怎么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4页》现实生活也从反面完全验证了这一真理,即党内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丧失了对于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所以,邓小平告诫我们:“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党和政府愈是实行各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负责干部,就愈要高度重视、愈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第2卷第367页)
历史和现实的实践一再证明,单纯的法律或者单纯的教育都不是万能的,只有两者紧密结合和有机配合,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提高人的素质,解决社会问题。我国古代孔子就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第二)因为,法律是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而道德是调整人的内心世界的;但是,外部行为是由内心世界来支配的。也正如法国思想家马布里指出的:“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侵犯;相反地,如果缺乏道德,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马布里选集》,转引自《法制道德格言辞典》第560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克雷洛夫寓言道:“无论订出怎样的规则和章程,一旦掌握在丧尽天良者的手中,明明针对着他们的条文,他们也会想出诡计来,把它变成不起作用的条文的。”(《野兽的会议》)“法律决不会使人变得更正直;好心人通过尊重法律,也会逐渐变成为不正义之人。”这些话,虽然有些偏颇,但是其中也道出了一个真理,就是说道德教育和法律手段都不可偏废。
邓小平在1985年曾针对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现象提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在1986年指出,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改革开放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问题。在1986年谈到纠正社会不正之风和打击犯罪活动问题时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治只有建立在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的前提和基础上,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
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和规范同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必须是一致的,最低限度是不相抵触的。也就是说,凡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决不能禁止;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要求的规范和原则,社会主义道德决不能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只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道德和国家的法律相互配合,彼此弥补,相辅相成,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既要求法的制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和理论基础,也要求法的实施也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和理论基础。如果说资本主义“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那么,社会主义法律的运用就要求比法律本身人道得多。这就要求在国家制定法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前提和基础上,同时要求执法者、司法者、法律监督者和守法者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起码的社会主义觉悟。马克思所说,“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这就要求,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把自己培养成为对社会作贡献,推动历史前进的新人,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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