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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的法治必须和只能体现和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绝不能为个人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提供根据和予以保护,因为保护了资产阶级民主就必定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如果我们国家的法治脱离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个前提,就必定要么沦为资产阶级的法治,要么沦为封建专制。所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再次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以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健全民主制度的任务加以规定。当然,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法治的第二个特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根基、目的追求和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确认、维护和保障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任何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而任何社会上层建筑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对于决定它的基础发生作用和产生影响,如果对于自己的基础不发生作用和影响,那么上层建筑就是多余的。问题在于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在什么方向上起作用和如何起作用以及起作用的程度。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它必须确认、维护和保障的社会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内容应该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清醒的头脑。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社会实际,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产品分配的方式,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它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的条件和前提,它的性质决定一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它是生产关系根本变革的基本因素和内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最本质和最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核心内容和原则基础。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18页)在科学共产主义的最伟大的纲领性文件《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在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并且,在他俩人合写的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指出:“《共产主义宣言》的任务,是宣告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
  列宁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且把马克思主义付诸于实践。他写道:“现在的阶级统治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所有制这一点上。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了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并彻底破坏了这一所有制,阶级统治也就表现在这里。首先就表现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实际解决了所有制问题,这样也就保证了阶级统治。”(《列宁选集》第4卷第122─12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版)他又进一步指出,当一个阶级取代了另一个阶级的时候,它也改变了同所有制的关系。资产阶级取代封建主义之后,也就改变了同所有制的关系;资产阶级的宪法说,‘拥有财产的人和乞丐是平等的’,这就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这种‘平等’把国家统治权交给了资本家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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