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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和正确评价建国以来法制的历史

  于是在我们青年学者的文章中,一向被人们所称颂的诸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了责难;对于建国初期学习苏联法学,只谈不好的、消极的一面,不谈积极的、成绩的一面。引进苏联教材和法学体系好似全是负面的影响,毫无积极作用了;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似乎与整个法治原则不相容了;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以后曾经反复多次提到的、受到全国人民和各国人士称赞的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的“非常好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的献身精神和守纪律精神和整个社会的风气,统统被抹杀了,甚至当成负面的现象受到批评和唾弃。
  于是在建国初期,学习苏联法学受到责难的同时,一窝蜂地推崇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思潮就成了时髦。谈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梅因、霍姆斯、哈贝马斯、马克斯. 韦伯、哈耶克等等思想的才是学问;而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思想的,统统被认为是思想“僵化”和教条主义。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的著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代之而起的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笔者在此决不是反对学习和掌握西方政治学和法学,对于西方历史上包括上边提到的以及所有近现代的政治学家、法学家的思想、学说,是必须了解和掌握的,问题在于西方法学著作及其思想我们如何定位,如何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去吸收合理的成分和因素,如何使我们的青年学生正确分析和对待他们的思想和学说,来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绝对不能“食洋不化”。因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前提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邓小平所一直坚持的,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文献所反复强调的。我们的学者对于西方政治学、法学著作那么偏爱和推崇,而对于具有丰富法学思想的马克思和列宁(他们首先是政治家、革命家,同时还都曾经是大学法律系的学生,是使法学发生革命的伟大的法学家)的著作却是那么的冷漠和疏远,这是非常不妥当的。
  于是研究中国问题的论文,外国学者说的道理和某些论断往往受到特别的重视和推崇,外国人甚至住在国外的华人写的书受到特别的关注和偏爱。而对于大陆学者的著述和主张,却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主张论文写作的规范化,本来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可是在论证中国现代法制问题的论文的注释,引用外国人(外文)和居住在外国或者大陆之外的华人的著作的注释,远远超过中文和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学者著述的注释;参考书目也是外文多于中文,给人一个印象,好似引用的外文书目越多越好。当然,笔者认为,引用外文和不住在大陆的学者的著述,也不是越少越好,关键是看有无必要,看能否客观全面地论证自己所要论证的问题。也不能否认,外国人或者外籍华人,可能对于某个问题的论述多和见解正确或者真理性多一些,而中国人对这个问题没有或者很少论述或者没有什么真理性,那是另外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全部引用外文,也未尝不可,可这毕竟是少数,是特殊情况。但是多数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当代中国法制的宏观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却不是这样的。
  于是在论述我国建国以来的某些社会问题的时候,对于涉及建国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价的时候,对于建国以来国家的重要文献,对于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议,很少甚至没有引起我们某些学者的关注。别的暂且不论,就以涉及全国四千多人,历时一年之久,反复酝酿、讨论而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历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有的甚至不屑一顾。在论文中不引用它,在参考书中也不列它,相反却在论文中出现不少的“据说”和“据称”的外文,论文作者自己也没有证明其真实性如何,更没有具体历史背景的说明,就作为自己说明某个问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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