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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复杂性探索

  按照毛泽东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导、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指导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行为,模范遵守法律,严格律己,作出表率,是我国法治行为系统能否优化和能否实现期望目标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法治规范系统的复杂性
  
  一般讲的法制系统实质上指的就是法治规范系统。钱学森和吴仕宦同志在1984年的文章主要分析的也是这个系统。
  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以及属于什么法律行为,是按照法律规范来判定的。离开法律规范就没有什么法制,更谈不到什么法治了。洛克讲:“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奴仆。”
  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多的时期。离开作为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电脑和互联网,可以说没有一个律师和学者,能够知道我们通过的全部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内容。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就更谈不上了。
  根据中国法律在线网2002年7月2日显示,从1949年到2001年底,我国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律2377件,行政法规2159件,国务院部委局规章25455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8248件,参加或缔结的条约3054件,公布的司法文件2349件,案例3113个。
  如果按照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主体,法律规范系统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子系统。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程序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两个子系统。按照适用范围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两个子系统。按照规定的内容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子系统。按照制定和表达的方式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子系统和习惯法子系统。
  如果按照法的渊源划分,就是按照法的制定机关及其法律效力或地位划分,我国法治规范系统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政府规章;此外还有(7)自治法规;(8)军事法规;和(9)经济特区法规等各个子系统。实际上每种法律渊源都是一个单独的子系统。
  如果主要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划分,我国法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包括:(1)宪法;(2)行政法;(3)经济法;(4)民法和婚姻法;(5)商法;(6)劳动法;(7)军事法;(8)劳动法;(9)环境和资源法;(9)刑法;(10)诉讼法等。其中每个法律部门形成一个独立的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可以划分出不同层次的子系统。每个子系统还有不同的法律文件系统和不同的法律规范系统。其元素就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其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如果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来分类,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又分为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分为确定性、准用性和委托性规范;按照与行为者意愿的关系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等等。每类规范本身又可以组成一个系统。
  此外,作为法治规范系统的环境的,还有大量的与法律关系密切的社会规范,钱学森和吴仕宦同志称为准法律。其中包括道德规范、习惯、风俗、礼仪等系统。还有政党、政府、共青团组织、工会、妇联、公司、协会等各种社会机关、团体和组织的纪律和行为规范系统。
  实际上我们每个人自觉不自觉地都生活在各种不同规范的汪洋大海之中,(互联网查阅有中文规范1.6万项,外文NORM有235万项)。此外,对于不同的主体还有着不同的规范。而法律规范的特性,就是适用对象或者管辖范围的广泛性,一个国家的任何公民,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即便是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也要遵守驻在国家的法律#。至于共产党员除模范地遵守法律之外,还要遵守党的章程;每个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成员或每个居住地区的居民,还要遵守团体和组织的规章、纪律或居民公约等等。
  根据笔者2002年7月2日雅虎网查询,在20亿个网页中,搜索结果得出:中文法律有183万项,权利2.3万项,XX权利185万项,外文LAW有4710万项,Right有7410万项;而同时,中文政治150万项,外文POLITICS 有1170万项;中文道德51、6万项,外文MORAL有518万项,中文艺术5、9万项,外文ART有6250万项。这就是说,除了外文ART之外,法律的项数最多。从法律和LAW 使用的频率之多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法律和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是量大类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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