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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复杂性探索

  在民事关系领域,民事违法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侵权行为还可以按照侵犯权利的性质分为:侵犯财产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等行为。其中每种权利又构成一个系统。里边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子系统。比如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和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监护权、亲权、亲属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等。侵犯权利的种类繁多,当然侵权行为就更是千奇百怪了。
  能够按照法律标准予以衡量和评价的行为,也就是说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非常复杂的。法治行为的复杂性,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即主体数量多,且每个主体的行为是不同的,即差异性大。有时还有多人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而在犯罪集团中,各个成员所起作用不同,有主犯(还分为首犯和一般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之别。犯罪人还有初犯、累犯之别。按照犯罪具体行为过程划分还有既遂犯、未遂犯、中止犯和预备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还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即关于年龄的限制和精神及健康状况的规定,划分为绝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等等。犯罪人还包括侵犯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包括与我国国家和公民发生关系的人;分布地域广泛,国内和国外;人员种类繁杂,背景和环境不同,职业和行业不同,所属的阶级和阶层不同,年龄和性别不同,教养和素质有别,各个人的品质和德行不同,所面临的境遇不同,以及其他多种因素造成了不同人的不同行为。
  当然,各种不同法治行为系统之间的边界也是模糊的。有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到底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哪一种行为,比如过失杀人行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即“杀人还是伤害”等等,有时候是很难严格分清的。正如罗素所言“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程度的不分明性,当你试图使它精确化时你就会认识到这一点。”(转引自苗东升教授“模糊逻辑与复杂性科学”,载黄顺基、苏越、黄展骥主编《逻辑与知识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地300页)
  有的法律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会改变系统的属性。比如在所有权系统中,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组成的所有权系统中,如果在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时候,其中一项权利拥有者的权利过度扩张,会导致整个所有权性质的变化。比如财产使用权拥有者过于扩张使用权,那么原所有权拥有者意义上的所有权就可能化为乌有。
  法治行为系统是一个特殊的开放的复杂巨型系统。不仅仅是行为的种类繁多,每种行为是相异的,而且行为的归类也有许多层次,就刑法规定的每个罪名所概括和包括的行为所属子系统看,在每类罪名(系统)之上构成的同类客体就组成大一点的系统,同类客体(10类)共同组成犯罪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侵犯直接客体的行为系统——侵犯同类客体的行为系统——侵犯一般客体的行为系统。同时,犯罪行为系统也是开放的、变动的,有的过去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今不再规定为是犯罪,例如投机倒把犯罪;有的过去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如今规定为犯罪,例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单位犯罪等。同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不断发生,比如关于利用高科技手段的某些行为等等。此外,法治行为系统不仅包括犯罪行为系统,其他子系统,违反其他部门法律的系统,例如违犯宪法、行政法、民法、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环境法、军事法等等,虽然没有构成犯罪,即社会危害性尚没有到达必须利用刑罚惩罚的地步,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但是也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所以,法律行为系统是相当复杂的了。除法治系统自身的复杂外,同时还有行为系统的环境也是复杂的。例如我国建国以后没有或者很少的、而其他国家有的犯罪,关于毒品犯罪、某些金融犯罪等,也影响到我国法治行为系统。此外,罪与不犯罪,违法与不违法的边界也是相当模糊的。
  法治行为系统的主要特征,笔者认为主要是多样性、差异性和动态性。这样说并不是意味着法律行为是不可以综合和归类的,作为古老学科的法学过去就是对于各种行为在分析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归类研究的,所以才有不同的法律部门和不同的部门法学及其分支学科。现在的问题是对各种法律行为进行系统性研究,利用法治行为系统的动态性,做好转化工作,以利整个法治系统目标的实现。
  同时,需要对于一些社会现象作出科学解释:如“法不责众”,就是行为的量变导致质变,如果大多数人都不守法了,原来制定的法就丧失意义了。还有,“司法腐败问题”,不能仅仅看作单纯是司法部门的问题,如果没有外部环境的影响,首先是执政党和政府里的腐败现象,哪里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司法腐败?前几年提出的所谓“错案追究制”,就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错案的大量存在(尽管对这个制度有着不同看法,但是初衷不易否定)。还有,“官员引咎辞职”制度为什么这样难以形成和实施呢?由于各种原因提拔重用的人员(行为)犯了罪,而提拔者不但没有任何责任,反而高升。这个最大的责任制度,为什么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和作为?
  还有,行为系统中的行为的分叉和突变,导致整个系统的变化。所谓预防“突发性事件”,什么叫突发性事件?有什么必然性和偶然性?为什么要“见微知著”和“居安思危”?什么是“微”?如何见,为什么视而不见?何为“居安”?“危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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