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停泊于港口的外国船舶,两个公约中均未作规定。实践中国家大都通过领事条约的方式,规定有关船舶内部纪律事项在日常情况下都由船旗国管辖。而对船上发生的犯罪行为,除非犯罪的程度扰乱了港口的和平与安宁,或经船长或领事官员请求,否则港口国不行使管辖权。
上述规则在确认领海为沿海国领土的同时,对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它体现了海洋法的特点。
海洋法中贯穿始终的一个原则是:国家行使他们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这是一项原则,应付着无数基于国家主权权利的挑战。 其直接的结果,海洋法上的许多规则是在沿海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利益之间需求平衡。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注释】 原文载于《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2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2月,第153页。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327页。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23页。
关于这些争议及不同主张可参见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第26页。还可参见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3月,第367页。
参见张文彬著:《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21页。该书对这个问题做了较详细的论述。
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第68页。
阿﹒菲德罗斯等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9月,第333页。另外,国际法院在英挪渔业案(1951)中持同样见解,称“陆地使沿岸国对它的沿海水域享有权利”。
转引自阿﹒菲德罗斯,同上注,第333页。另可参见C.Baldoni, Les Navires De Guerre Dans Lex Eaux Territoriales Etranngeres, 载于Academi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RecueilDes Cours, 1938-III, Tome 65 dela collection, A.W. Sijthoff, Leyde, 1973,p.201.
.P.O’Connell,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Volume1. Clarendon Press, OxfordWorld Publishing Corp, 1982, p.60.
.P.O’Connell, 同上注,p.62.
张文彬著:《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26页。
阿﹒菲德罗斯,前注7,第318页。
.P.O’Connell, 前注9, p.62、63.
“英国领水管辖法案”(1878)中译本载于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编:《各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选编》,法律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59--162页
这一阶段学者的不同主张可参见D.P.O’Connell, 前注9, p.65-66.
地役理论是La Pradelle于1898年提出的。参见D.P.O’Connell, 前注9, p.68-69。还可参见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5月,第367页。
.P.O’Connell, 前注9, p.75.
fficial Documents, Americ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 1930, p.239。转引自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5月,第362、366页。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见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人民出版社,1974年5月。第197-207页。
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汉英),海洋出版社,1996年1月。本文引用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文均出自此版本。以下不再注明。
ea Brilmayer & Natalie Klein, Land and Sea: Two Sovereignty Regimes inSearch of a Common Denominator, 33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Spring 2001, p.703.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载于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海洋出版社,2001年5月,第42页。又如《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规定:“‘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载于外交部条法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第二集),法律出版社,1987年8月,第295页。另外,海商法中也有关于船舶的概念。根据我国的实践,参照国际通常的作法,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除军事舰艇以外的任何远洋海船和其他海上浮动装置。见夏斗寅著:《海商法基础》,法律出版社,1988年4月,第30页。
.P.O’Connell,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Volume2. Clarendon Press,Oxford World Publishing Corp, 1982, p.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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