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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联盟诉北约国家案”看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对临时措施的执行是这样规定的:
  “一、法院如认情形有必要时,有权指示当事国应行遵守以保全彼此  权利之临时办法。
   二、在终局判决前,应将此项指示办法立即通知各当事国及安全理事会。”
  这条除规定法院有权指示临时措施外,具体作法是将临时措施通知当事国和安理会。遗憾的是,我们从第41条有限的措辞中,找不到该措施具有拘束力的证据。因此,国际法院临时措施的命令对当事国是否具有拘束力就成为一个未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靠安理会的权威来采取行动执行了。如果安理会又因常任理事国彼此立场冲突,以致无法采取任何积极而有效的行动,那么,该措施就会在事实上没有执行机关,因而等于无效。
  由此可见,安理会是执行临时措施的关键。那么,北约对南联盟实行空中打击,安理会的态度如何呢。
  在北约开始空中打击行动的第三天,安理会未能通过要求北约停止军事行动的决议。国际法院发布命令的几天之后,即1999年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4票赞成、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政治解决南联盟科索沃危机的1244号决议。至此,持续了79天的对南联盟的空中打击暂告结束。
  1244号决议重申了全体会员国“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及该地区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还重申“要求在科索沃实行充分自治和有效的自我管理”。决议中还承诺要“使科索沃解放军实行非军事化”,并“鼓励所有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对经济和社会重建以及难民和无家可归者的安全返回作出贡献”。此外,决议中还提到了《联合国宪章》,要铭记宪章的原则和宗旨;要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该决议确认在科索沃存在“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谴责对科索沃居民的一切暴力行为以及任何一方的恐怖主义行为”;并认定“该地区的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该决议还“授权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在科索沃建立国际安全部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履行其职责”。
  这里,我们注意到,该决议认定在科索沃发生的“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从而高度容忍了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行动。因为,根据宪章的规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可以根据第七章的规定,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动采取武力行动。这就意味着一旦安理会认定某种情况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使用武力就取得了合法的基础。既然安理会认定了科索沃局势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北约行动的合法性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因此,1244号决议实际上批准了北约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并给予了安理会的支持。
  基于此,可以认为,即使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要求北约国家停止对南联盟的武力行动,由于安理会的态度,这种措施也是不可能得到执行的。这也表明,当国际社会发生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时,国际法院可以发挥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而一旦严重侵犯人权的紧急情况发生,由于否决权的存在,安理会的授权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人道主义干涉就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不经安理会授权动武,违反了宪章中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对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坐视不管,又不符合了宪章中人权的原则。
  安理会1244号决议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通过决议的形式,使北约对南联盟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取得了合法性。
     五、结  论
  北约国家在未经安理会批准的情况下,以人道主义为由对南联盟使用武力事件对国际法带来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
  北约的行动超出了《联合国宪章》的范畴,因为它不是在安理会决议的基础上进行的,也不是根据宪章第51条的行为。这是现行国际法中存在的两个合法使用武力的途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北约的行动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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