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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联盟诉北约国家案”看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3、提到南斯拉夫的所有地方,也可以指过去南联盟在前南斯拉夫的罪行;
  4、法院在同一段中提到“科索沃”和“南斯拉夫”,表明它了解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争论。
  特设法官Kreca对该命令的评价是,它包含了“对武装攻击南联盟所涉法律问题辩护的或至少是……暧昧的弦外之音”。
  该命令的第15段是比利时的要求:拒绝南联盟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理由之一是,法院缺乏作为发布临时措施前提条件的初步管辖(primafacie jurisdiction);理由之二是:“这些措施会对南联盟在科索沃和邻国造成的人道主义危机的后果有严重影响。”其中第二个理由法院并没有在命令中支持,但其效果是未能制止北约在南联盟使用武力的行动,客观上满足了北约国家的要求。
  对法院的命令,还有几位法官通过作出声明(declaration)、发表个别意见(separate opinion)或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在这些法官的意见或声明中,包含了对南联盟的谴责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尽管这种支持不是很明确的,或者是有条件的。
  Koroma法官在声明中,敦促“各方……尊重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和南联盟所有居民的人权”。这里强调的所有居民,不言而喻是指在科索沃的阿族人。
  Weeramantry副院长的意见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态度是显而易见的。他在反对意见中认为:践踏人权(据报道的科索沃灾难的规模)足以使国际社会担负起责任为阻止它而进行干涉;在任何地方对法律权利的粗暴否定是所有人的事情,这是已建立的法律学说。主权的概念不是防御国际社会阻止这种侵犯的行动,如果这种侵犯已具规模而且性质已变。
  他还认为,该案提出了最严重性质的人权问题。一方面,北约国家指责南联盟在科索沃进行种族清洗。如情况如此,就构成二战后最严重的侵犯人权和尊严的事件。这样大规模的侵犯人权使得国际社会有很大责任进行干涉。因为,这种对人权践踏的事情“无论发生在何处”,都是“无论何处的人”该管的事情。另一方面,北约国家的空中打击行动,南联盟认为缺乏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违反了宪章、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议定书。这些引起了法律方面的实质问题。
  他还注意到了“干净的双手”原则,“这是一个在所有法律体系中得到承认的公平原则和司法程序。根据该原则,一个来到法院寻求法院帮助的人手上必须是干干净净的。他寻求公平也必须公平行事。”
  Weeramantry副院长主张应该同意发布临时措施的请求,但其意图是用发布临时措施禁止南联盟采取进一步“干预科索沃人民权利的行为。”
  即使是对临时措施投反对票的法官,除特设法官Kreca(南斯拉夫国籍)外也没有人对南联盟的行为进行辩解。
  由此可见,虽然国际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仅仅限于临时措施,还未涉及实质性的法律问题,但法院对临时措施请求的拒绝、命令中暗含的意思和法官们的意见都表明了国际法院对北约此次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宽容的态度,它甚至包含一些微弱的、有条件的支持。最起码不是明确的反对。
     四、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与安理会
  在“南联盟诉北约国家案”中,由于国际法院拒绝发布临时措施,双方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书状,再进行以后的程序。当然,此时北约的空中打击仍在继续。
  这里,我们设想另外一种可能:如果法院接受了南联盟的请求,发布了临时措施,要求北约国家“立即停止他们使用武力的行动”,会在法律上出现什么情况。具体来说,临时措施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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