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州对接受继续教育作了专门的要求,如弗蒙特州要求,从法学院毕业后五年或五年以上,每一个取得资格的律师必须每两年完成20个或20个小时以上的继续法律教育。但也有的州,继续教育是自愿参加的,如马萨诸塞州。
大多数课程的平均时间是6小时,集中的领域有:不动产、法庭实践、家庭法、房地产、房地产计划、遗嘱和办公室管理。有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开设不同的课程。
法律继续教育的另一种形式是法官继续教育形式。例如,联邦法官中心(Federal JudicialCenter)为新任美国地区法院法官提供方向性的项目;对高级法官提供继续教育项目;它还就一些发展中的领域举办特别的研讨会。
在七、八十年代,“法官”教育扩大了,除法官外,还包括了法院的行政人员、书记员、法院其他雇员和志愿者。
与律师的继续教育一样,对法官的继续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资金不足。据州法官教育者国家联合会(NationalAssociation of State Judicial Educators)主席Richard Reaves先生说,许多州的法官教育项目继续教育财政不足、发展不足。由于他们没有专职的指导人,很难把全部力量集中在他们服务的法官教育需要上。
六、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
(一)、法律图书馆
在美国,著名的法学院都有藏书极其丰富的法律图书馆(Law Library)。一般的法学院也有具有相当规模的法律图书馆。
美国法学院对图书馆十分重视。早在1887年,著名法律教育家兰代尔教授在哈佛大学校庆250周年的讲话中就指出:
“法律是一门科学,设备优良的大学是教授和学习这门科学的真正的地方。因此,法律图书馆是我们最大的、最永恒牵挂的目标。我们还没有为她作出一切,但我们应作许多。确实,在今天的图书馆我们发现很难认可17年前的图书馆。我们执著地主张,图书馆是教授们,同样也是学生们最适当的工作场所。对于我们,她就象大学里化学家、物理学家的试验室;动物学家的自然历史博物馆;生物学家的生物圈。”
兰代尔的这番话对法学院的图书馆建设很有影响。
一般认为,一所法学院要维持一般的教学和研究,至少要有一个藏有十万册书的图书馆。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联合会关于法学院的标准中,不仅规定了法学院最起码的藏书数量,还规定了藏书的质量、组成和藏书的编目;图书管理人员的数量和条件及硬件设施。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些标准是强制执行。达不到标准,或者不能得到美国律师协会的批准;或者不能成为法学院联合会的成员。除此之外,法律图书馆的规模和服务的质量也是吸引教授和学生、获得公共和私人赞助的重要因素。
图书馆的图书是要不断补充和更新的,因此费用会是一个大问题。在新英格兰地区法学院中,平均用于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的预算占法学院全部预算的 17.1%,而其它地区法学院的平均数字很少有超过15%的。对于经费不足的问题,美国律师协会在其年度调查中重申:
“作为一项纯粹优先的事项,即使用于支持法律教育的教学费用和开支稳定不变或减少,图书馆费用或许应该增加。增加费用是法学院图书馆的固有特征。不管学生招生人数增加或减少,教师规模的大小,法学院的图书馆应该继续扩大。这样做有许多理由。法律图书馆是研究图书馆,如果它要保持服务的性质,随着新书和资料的出版,它就必须得到……。”
在美国,除了各个法学院的图书馆之外,还分布着其它各种类型的图书馆。有私人的、公共的、学术性的等等。在波士顿地区就有“社会法律图书馆”(Social LawLiabrary) --- 全国最大最著名的司法图书馆之一;马萨诸塞州立图书馆。再加上该地区6所法学院的图书馆(包括哈佛法学院图书馆 --- 世界上最大的法律图书馆),足以为本地区的法律教育和研究提供服务。
以下是新英格兰地区法律图书馆的分布。
州 私人的 学术的 公共的 总数
(法律事务所和企业) (法院、政府和州)
康涅狄格 17 3 7 27
缅因 6 1 19 26
马萨诸塞 33 9 19 61
新罕布什尔 5 1 2 8
罗得岛 5 0 2 7
弗蒙特 2 1 2 5
-------------------------------------------------------------------------------------------
共计 68 15 51 134
为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作用,1983年新英格兰地区的法学院图书馆和社会法律图书馆联合成立了新英格兰法律图书馆联合会(New England LawLibrary Consortium)。该联合会成立的目的在于开展图书馆之间的合作,改进图书馆藏书、服务,目的在于节约经费,共享资源。该联合会开展的合作项目包括:馆际互借及复印、统一馆际借书政策、合作购书、在成员图书馆之间联网等。
(二)、法律信息资源
在如今的网络和计算机时代,通过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辅助法律研究和教育在美国已经普及。不管是法律事务所,还是法学院;也不管是律师,还是学生都已开始使用这种新的技术手段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计算机和网络给法律教育带来了一场革命。
两个主要的商业服务网 --- 米德数据中心(Mead Data Central)的LEXIS 和 西方出版公司(the WestPublishing Company)的WESTLAW几乎垄断了法律信息。这两个系统的信息包括:各种判例、联邦法规、行政判决和裁定、法律论文、英国法、欧共体法、国际法、国际税务协定等等。只要轻轻点几下鼠标,就可以方便地找到你所需要的几乎所有法律资料。LEXIS 和WESTLAW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成为法律教育和研究最重要的信息来源,它们的用户遍布全球。
另外,光盘的使用使得人们可以摆脱浩繁的书海,节省出许多宝贵的空间。
目前,计算机辅助法学研究已成为法学院课程的一部分。也成为每个法学院教师和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离开计算机学习法律,几乎是寸步难行。
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讲,一个藏书丰富的图书馆、训练有素的图书管理员、室内联网的计算机,是获取法律信息比较理想的工作和研究的条件。现在,在美国的法学院中基本已满足了这些条件。
七、 美国的法律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如上所述,美国的法律教育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演进过程,其发达与完备的形态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里并不是说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完美的,而是说美国的法律教育中有许多值得我们考虑借鉴和吸收的优点。当我们对美国的法律教育进行考察的时候,我们的目的仍然是如何为中国二十一世纪的法律教育作出规划。
(一)、法律教育机构的设置
中国的法律教育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得到了高速发展,其标志之一就是法律院系的大量增加。1977年我国高校有政法院系3个(1院、2系),1987年的政法院系为86个(26院/校,60系)。198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政法院系在校学生为1977年的72.9倍,平均每年以58%的速度增长。到1992年底,在国家教委备案的有121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法学类专业,到1995年底,有156所普通高等院校在国家教委备案设置法学专业。
然而,法律教育一哄而起,难免良莠不齐。上述156所院校中有理工农医院校51所(占33%),综合大学44所(占28%),财经院校28所(占18%),师范院校17所,政法院校7所,民族院校7所,外语院校2所。有的院校实际并不具备基本的设置法学专业的条件,竟也办起了法学专业。这里,仅以师资条件为例:1992年在国家教委备案的121所设置法学类专业的院校中,有14所院校无高级职称的法学专业教师,有3所院校法学教师在5人以下,其中仅有一名副教授,这两类院校共计17所。另外,法学专业教师在7人以下的有13所;5人以下的有8所;更有3所院校只有3位法学专业教师,1所院校只有2位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这样的师资条件办法学专业,其教育质量是可想而知的。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问题是法律教育无法解决的。参照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作法,要改变目前法律院系良莠不齐的状况,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统一的法律院系的办学标准,只有那些符合标准的院系,才可开办高等法律教育。对现有的法律院系,同样用该标准衡量,符合标准的可成立类似“法学院联合会”的机构,不能进该机构的院系如长期达不到要求,则逐渐淘汰。
法律院系的标准应该是公开的,评判的结果也应该公开,由全社会来进行监督。这样,就可以形成竞争,竞争所产生的优胜劣汰机制是改变目前状况,提高法律教育质量的有效办法。
(二)、法律教育的层次
法律教育一哄而起所导致的另外一种结果是多层次、多途径办法律教育。在办学层次上,有研究生(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本科(含二学位)、专科,甚至有司法职业高中。在办学机构上,有教育机构,还有非教育机构。教育机构中高等院校本身从隶属关系上,则分别隶属国家教育部、司法部、中央其它部门和地方(省市自治区)政府;非教育机构办法律教育的,如司法机构设立的检察官学院和法官学院。在高等法律教育形式上有:普通高等学校、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学习方式上有全日制的也有业余的。如此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形式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