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课程主要包括:民诉、证据、法庭实践、上诉辩护,以及司法程序。
大部分课程集中于审判程序,包括:作证、求偿实践、复杂诉讼的审判实践、州法律要求告知规则。另一部分课程集中于审判实践,主要包括一般的审判实践和更专门的课程。后者有时集中于特殊领域的法庭辩论,如:保险案件、专利、刑事审判、对心理缺陷人的诉讼。此外,还有一些专题性的课程包括:陪审团选择、证据目标、州证据实践、使用专家证人、询问或选举陪审团。
关于国际诉讼的课程也比较普遍,主要有:国际民事程序、国际辩护以及法律的国际冲突。
有六门新课集中于上诉、上诉程序或上诉辩护。
其余的少数新课还包括:某个州的程序规则、法医学、大众侵权诉讼或其它复杂诉讼的形式、科学证据、对政府的诉讼、法律的冲突、联邦高级法院、陪审团制度、赔偿、辩护制度中的职业责任问题。
(八)、法律理论
所有的课程中都包含一些理论内容,但有些课程是专门讲授理论的。
这些理论课中有的包容了其它社会科学的内容,如:法律与经济、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法律人类学、心理学、合理选择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有一些新课讲授批判竞争理论、女性法学基础理论、法律与社会或法律与文化、民主理论、自然法理论、法理学或法学理论的比较。
另有一些课程讲授某个实体法领域的理论基础,如:知识产权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风险规则、刑事司法、环境法、安全规则、
劳动法、雇工歧视、政府规范、卫生法和
宪法。
其它的理论课程还有:集体决议的法律规则、法律与道德的目标、规则的法理学、辩论与正义、紧急时刻的法律制度、法律与政治中的保守主义。
(九)、环境法
环境法课程仍是课程变革的中心。这方面课程中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课比较普遍,另外一些是有关环境公正、种族歧视或平等的。其它的集中于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税收、环境政策的经济影响、环境保护的经济指南。还有的开野生生物法、海岸管理、危险废弃物、雨林、有机农业以及湿地。少数学校开设的课程有:州环境规则、环境法的刑事强制执行、石油与天然气开采的环境问题、联邦设备的环境规则、土著美洲人部落面临的环境问题。
(十)、家庭与儿童
许多有关家庭课程已发展成为特殊的领域,如:家庭暴力、人工授精、家庭与财产、19世纪美国的家庭、家庭调解、家庭法的比较、家庭与爱滋病或病毒携带者。
有关儿童的课程更趋向于提供儿童权利或青少年司法的普遍调查,但有少数集中于虐待和忽视儿童、危难中的儿童问题、收养、儿童健康与法律、土著美洲儿童的福利。
(十一)、律师实务
有关律师实务的课程并没有集中于诉讼或选择争端的解决,而是集中于律师工作的技能,如文书起草、计划、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咨询、法律事务所的管理。
在指导起草文书的课程中,侧重于合同或商业文书起草的很普遍,另有一些学校开设了更专业的合同起草的课程,如:演出合同、商务不动产文件、贸易所得文件、专利申请和其它知识产权文件、家庭实践文书、资产计划、遗嘱。
有关计划的课程主要有:国际贸易计划、合伙计划、资产计划、外国投资的税收计划、农业税及贸易计划、养老金计划、交易税收计划。
另有一些课程专门涉及谈判的技巧,包括不同的贸易谈判。关于会见和当事人咨询的课程包括:一般的咨询服务、公共团体的咨询、当事人卷入法令解释案件、老年当事人、有健康保险的当事人、可取得专利发明权的当事人。
关于法律事务所的课程主要有对大型事务所和对小事务所的管理。
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不能将所有新课领域作一一介绍。
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此次对83所法学院高年级课程调查还表明,以下12个领域是1994-1997年开设新课程最少的领域(每个领域少于30门/次课)。
它们是(按开课多少顺序排列):
1、高级法律研究与写作 2、非法律技能
3、
教育法 4、法律与文学
5、信托与房地产 6、选举与投票
7、海洋法 8、行政程序
9、立法 10、伟大人物(Great men and women)
11、航空与外空法 12、军事法
这些开新课少的领域存有两种可能性:旧领域的遗留或新领域的开始。
美国法学院所开设的上述新课有如下特点:
(一)、美国法学院十分重视写作和法律实务的技巧训练,写作与法律实务的课程在法学院课程中占了相当比例。写作的训练一般不是单独开课,而是包含在其它课程中。上述新开的课程中有43.5%的课包含了写作的内容。法律实务技巧的训练有的放在其它课程当中;也有的单独开设。这些课程近几年有很大发展。上述新增课程最多的25个领域中,在前15位中就有4组法律实务的课程:诉讼理论与实践、律师实务、实习教育与实践和争端解决。
(二)、高年级课程专业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上述课程的发展中表现的是十分明显的:课越开越多,越开越细。这对法律教育意味着什么?一方面,课程更专业化是因为学生需要得到更高级的知识,以便满足他们所选择的领域的实践;另一方面,专业化对学校提出了挑战。只有那些能开设所有这些课程的学校才能满足下个世纪学生的需要。
四、 法学院的教学方式
美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很明确的,它的重点不是培养理论家和教授,而是培养律师和实干家。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是美国法律教育的最大特点。在教学中,美国的法学院普遍采用了如下教学方式。
(一)、判例教学(Case Study)
判例教学由哈佛法学院兰代尔教授1871年首创,后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的具体内容是:教师选择有代表性的判例,特别注意选择上级法院的判例和相互冲突的判例,编篡成各种判例集,交给学生课前预习。课堂上,不是教师单纯讲授,而是提出问题,组织和引导学生讨论所选的判例。这种问答式的教学步骤称为苏格拉底的问答法(Socratic method)。在课堂上允许学生提问,允许学生发表与教师不同的看法,允许学生打断教师进行争论。通常的情况是,学生为参加一节课的讨论,往往要花两个小时的时间阅读判例和参考书。
判例教学的目标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发挥他们学习的主动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我国近代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曾这样评价美国的判例教学,他说:“判例的研究,一可引起学生之兴趣,二可使学生明了办案的方式,三可使学生明了分析案件的方法,四可使学生明了法官之心理,其得益较诸原理法律教本制切实得多。”
(二)、讨论课(Seminar)
讨论课是法学院教学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一种课堂讨论,大都选择一些尚无定论的问题,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探求解决的途径,其目的仍然是增进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模拟法庭(Moot Court)
模拟法庭是一般法学院都有的一项重要的课外活动。一般要求二年级学生参加,学生分组准备讨论,“开庭”时地方和高等法院的一些法官也参加,辩论的问题虽然是虚构的但是当前法学界感兴趣的、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四)、实习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Clinical”或“Clinic”原意是指医学中的“临床的”或“医务室”,在法律教育中用这个词本身就有把法律教育和医学教育等量齐观的意思。因为很多人认为法律教育和医学教育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二者都在职业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学医与学法在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在美国,学医有所谓医学实习班(Medical Clinic)的组织,它产生比较早;而法学上的实习教育则产生于本世纪六十年代。
在1963年至1978年间,各种规模、形式和实体法研究方向的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几乎遍布于所有向该基金会提出申请的法学院。福特基金会资助的机构之一就是“职业责任法律教育理事会”(Council on LegalEducation for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CLEPR)。该理事会广泛推广了这种实习法律教育模式。实习法律教育的产生使美国的法律教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到1977年,它已达到了一个新水平。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中,70年代是实习教育的年代。
实习法律教育的经典定义是 :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对学生的工作作出系统的、批评性的分析)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与人交往的技能(会晤、辩论、谈判)及职业道德观念。实际上,实习法律教育就是给学生“真实的环境”,使他们能面对“真实的当事人”。在这种环境中,学生运用他们所学的法律知识,在实践中解决问题,从中取得直接的经验,并通过实习课向公众提供服务。从实践的角度讲,实习法律教育与我国法律院系学生毕业前的实习有类似之处;但从形式上看,二者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