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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之为法学体系的核心

  自从人类交往主要被法律所规范以来,其他一切社会规范,即使与分配人们权利义务相关的宗教规范、社会习俗规范等在调整人类交往行为中都退居其次,而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辅助性规范。即使那些特别强调民间法律之现实作用的社会法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也是在谋求如何使国家法正视和尊重这些“法律”的存在,以便更好地调适国家法。也许是笔者孤陋寡闻,在我的阅读范围中至今尚未看到因强调民间法而在整体上否定国家法的学者。可见,各自强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学者,其立足点都在为国家法的现实化提供各自的思路和方案,而不在存心否定国家法。
  这足以表明,不论人们如何看待国家实在法,这种规则已然在独尊地调整我们行为的秩序。在它与其他规则冲突的情形下,世人通用的做法是:让其他规则服从法律,而不是相反。同时也表明,法律规范越来越成为人们交往行为之须臾不可脱离的存在。即使在家庭生活、个体自由这些所谓纯粹的“私人领域”,法律也发挥着独特的保障、调节作用 。即法律已然成为贯通一切社会问题的必须条件,成为社会构造的规范要素 。
  对这样一种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现象,必要的学术和理论关注应当是理所当然的。在这样重要的社会规范面前,如果法学还在其内部寻求不出法律自身的原理,而一定要徘徊在法律的外部,寻求它的微言大义,那实在是法学家的悲哀!当然也是法律的悲哀!
  法律规范之为法学体系的核心,是法学家从法律内部认知法律的必要选择。尽管在社会学立场上强调规范的实际运行状况,在价值立场上重视立法的应然理想,在文化立场上说明法律的人文根基,以及在经济立场上解释法律的利益基础等等都很重要,但它们都无可避免地是站在法律的外部立场来解释和说明之,从而给人的明显感觉是法律自身不是、或没有知识。这样,和医学一起被号称为人类知识体系中两门最深奥、最具有自治的知识内涵的学问,在我们这里如今却成为人们最容易进入、也最容易毕业的学科。一位稍微用功一点的高中生,就可以顺利地摘取法科的学位;进入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的,竟往往是在商海中、政坛上被淘汰出局者,有的甚至是一所大学实在无法安排者——“就让他转行教法律吧” ……很难想象,法学以这种面貌能够支撑起蔚为大观的法律实践,并进而实现以法治国的使命。
  如前文所言,整个社会学科皆以研究和探索人类交往行为的规范及其秩序为使命。因此,社会学科皆可称为规范的学科。其中,法学是最为重要者,其原因就在于前述法律在调整主体交往行为中的崇高地位。法律有其自治的概念、自治的原则和规则模式,那么,法律规范究竟是如何构成的?它为什么能够作用于在其规制下的千千万万个主体之形形色色的行为?其规范主体行为的技术手段又是什么?法律规范的知识有什么特点?法律是如何解决主体交往之纠纷的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律规范视角上做出细致的学理论证。
  所以,在笔者看来,以规范为核心的法学应当成为法学之正宗和内涵,而其他一切视角的法学都是法学的旁门和外延。尽管笔者个人的兴趣更多地集中在在法学的旁门和外延上,但我特别期望中国的法学能够在规范这一核心项下,有更多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期望在我们的法学课堂上、特别是法理学教学中,能有更多的有关规范的知识,而不要以意识形态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知识取代法律自身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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