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之为法学体系的核心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曾组织国内部分学者以“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为题,召开了一次小型学术研讨会。会上,张文显等根据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学发展的事实,提出了当代中国法学研究范式转换是“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转换的估价和命题 。这确实是中国法学五十余年来、特别是近二十余年来发展的事实。
严格说来,“权利本位范式”应当和本文所讲的“以法律规范为核心”具有一定的逻辑关联。但如果站在谨慎对待该范式当年提出的背景上 ,则不难发现,它是以某种价值呼唤为背景而提出的一个法学命题,在逻辑上,如果说强调统治阶级(工农为代表的劳动阶级)意志是某种价值追求的命题的话,那么,“权利本位范式”只是修正、甚至部分地颠倒了前一范式的价值内容和立场,而并没有在方法层面上改变我国法学研究的学术范式。因此,它仍然是政治型的法学在中国的延续,是“政治法学” 在中国的当代表达。
因法律自身与政治的紧密关系,企图使法学和政治间完全脱离关系,几乎是徒劳的举措。极而言之,没有一种法学是独立于政治之外的,问题只在于法学者所秉持的是何种政治。尽管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只能匍匐于政治门下,亦步亦趋地表达人们的政治主张。相反,法学作为近代大学的首个专业,其自始便有独立于政治的内容。所以,人们虽然可以站在政治、经济、文化抑或社会的立场上研究法律,并且这也是科际整合及法学多元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我看来,这些都只是选取了的某个外部立场而透视、研究法律。毫无疑问,通过它们都可以获得对法律的“片面的深刻”认知,但无法深入到法学自身的问题域。正像人们研究道德哲学、社会哲学、经济哲学、法哲学、文化哲学、生态哲学、科学哲学等都可以在外部立场延展哲学的范围、深化哲学的视界,但并不能解决哲学本身的问题一样。
任何一门学科,其成熟需以相对封闭、自治和独立的核心问题之存在为标志,这也是在内部立场上观察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标志。例如,哲学以存在与思维、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为其核心问题;经济学以需求与供应、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为其核心问题……恰恰是这些核心问题,引领、构造着这些学科的独立和发展。在一门学科中,核心问题是个纲,纲举则目张。
那么,法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这自然是人言言殊的问题。越是基础性的问题,就越是如此。事实上,侧重于规范分析的实证法学早已为我们言明了法学的核心问题,那就是法律规范。规范是法学的核心问题,法学的一切问题,都需要循着法律规范而展开。自从奥斯丁以来,中经凯尔森,直到哈特等人的发展,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架构已然确立。尽管这一理论架构遭到了多方面的学术批判,但其自身恰恰在此种批判声中不断完善、茁壮成长,成为法学独立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基本标志。这样,法学就有了自己的“专业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