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法域并存与中国法文化的互补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随着中华民族统一进程的节节推进,中国的法律也呈显出一种全新的风貌,即多法域并存并因此可能导致多元法文化间的互补。如果说“一国两制”是中国独有的政治模式的话,那么,“一国两法”甚至“一国多法”(多法域并存)却在其它国家并不罕见,例如,美国的德州、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国的苏格兰等等就是在那些以英美法系为主导的国家里的特殊法域。然而,多法域并存并不必然导致相同的法文化效应,如果从国家的统一这一视角观察的话,则多法域并存的法文化效应大体上有两个方面:
一是因各法域间的过分独立、分割,难以收到法文化间互补的效应,甚至还会因此导致国家的解体。众所周知,在政治学上,国家的解体大致有三种形式,即武装斗争、宗教信仰和法律冲突。对前两者,人们谈论甚多,但对后者,人们却重视不够。如果说当我们长期生活在一个单一法域的国家里,从而忽视法律与国家统一或分裂的关系尚能理解的话,那么,当多法域已经现实地出现于我国时,则应不失时机地关注多法域的上述政治功能,从而有的放矢地促进多法域之间的文化互补,防止多法域之间的冲突可能带来的对政治统一和人民福祉的负面效果。
二是因多法域之间的文化互补而激活国家的发展、强盛和统一。在经济学中,有著名的边际效用论;在文化学中,则有文化冲突效用论。事实上,相异的事物间虽必不可免地会有各种冲突,但如果人们能利用理性,恰当地、妥善地处理好相异事物间的冲突,则这种冲突会带来相异事物间的互补效应。从文化视角研究多法域间的冲突,就是要尽量突出并实现其互补效应。在我国统一进程中,已经现实地出现了“两种制度”意义上的法律差异,从而在国内也出现了法律文化意义上的法律差异。不论何种意义上的法律差异,都预示着我国多法域的并存可能会产生法文化间的互补。
就两种制度的法律差异而言,它们之间可能收到明显之互补效应,这既可借理论阐释,也可依实践说明。从理论上讲,两者的互补来自两者各自反映了人类某一个方面的本质,即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更多地强调的是社会—秩序价值,而台港澳的资本主义法律更多地强调的是个体—自由价值。前者反映的是人的社会性,而后者反映的是人的个体性。不论是社会性还是个体性,都是人性的必不可少的方面。法律一旦偏执于社会性或个体性之某个方面,只能导致要么过于专断、要么过于放任,从而有悖于人性之倡扬。可见,如果能做到对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各自优点的兼收并蓄,则法律将更能表达主体的要求。从实践中看,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和罗斯福的“新政”正是各自向当时的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借鉴的结果,两者所导致的,都不是削弱各自的制度,反而强化了各自制度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虽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中汲取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但更多地汲取的却是资本主义法律中有益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因素。它所导致的中国社会的长足进步,有目共睹。这表明,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和台港澳的资本主义法律之间,如果处理妥当,将更有利于收到相异制度间的“边际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