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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

黑格尔著:《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9页。
这种偏见最主要地体现在他对中国哲学(当然还有其它东方哲学,如印度哲学)的价值评价上。(参见注4引黑格尔书第135页以下。)当然,评价并不要紧,甚至还很有必要,问题是,这种评价所采用的标准每每是“西方中心主义”的,从而很难真正深入产生此种哲学的中国文化情境中。
冯友兰著:《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4—15页。
参见李泽厚著:《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页以下;《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页以下。

关于中国古代判例法的一些论述可参见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法制度》,载《判例与研究》1996年第1期;沈国锋:《论判例法在我国古代法律渊源中的地位》,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6期;赵雯、刘培森:《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几点思考》,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6期,第51—54页。
参见注8引武树臣书,第169页以下、第345页以下。
同注8引武树臣书,第410页、第411—412页。
转引自注8引武树臣书,第654页。
贺卫方著:《法边余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我所见到的提出中国文化是一种“权变文化”,并对之进行过系统论述的是谢遐龄先生。参见谢遐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载《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
班固著:《汉书·杜周传》。
李泽厚著:《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 年版,第319页。
余丽嫦著:《培根及其哲学·序(李泽厚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参见注8 引武树臣书,第580页以下。
参建注8引武树臣书,第630页以下。
]袁枚著:《小仓山房集·答金震方问律例书》。
此前,无论在观念上的呼唤、还是洋务派们在在经济上的努力,都可以看作是一种个人化的做法和选择。对整个民族的选择趋向而言,这些选择只是偶发的、而不是一般的。
关于中国文化预示着未来世界文化的走向的见解,人们非常熟悉,如梁漱溟、季羡林等的观点。关于中国法律的文化精神也预示着世界法律的走向,人们则未必熟悉。早在40年代,居正就认为在中国早已有之的“混合法”是“世界法制发展之方向”(参见注8引武树臣书,第654页以下);武树臣先生更认为,世界法律发展的大趋势就是“走向东方,走向‘混合法’”。参见武树臣:《中国的混合法——兼及中国法系在世界的地位》,载《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2期;《走向东方 走向“混合法”——从中国法律传统的角度看判例法》,载《判例与研究》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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