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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

  事实上,正像英国判例法的发达与其经验主义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关联那样,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发达同样与其经验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关联。虽然就中国古代法律的常经看,至少自秦汉以来,它主要是以法典式制定法为主的。但是,这种常经并不总是能决定中国古代的人们就像常经所要求的那样进行活动。这是由于中国文化除了常经所要求的一面外,还有另一面,即它也是权变的文化 。由于是“权变文化”,所以,才有杜周之流所谓“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的论调;由于是“权变文化”,所以才有古代中国所谓“破律入例”的局面……李泽厚先生曾从另一视角论述了中国人的实际生活对所谓常经的权变性:“中国人的吵架,也习惯于由第三者调停、协商,和谐解决,而不重是非曲直的客观审断。所以,礼俗替代法律,国家变为社会,关系重于是非,调解优于判定,‘理无可恕’却‘情有可原’……等等,也就成了直到今日仍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他把这种文化得以产生的根源确定为“家族血缘的宗法制度。” 这为我们更进一步地理解为何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以法典式立法为主的法律“常经”却往往被“判例法”所权变提供了学理工具;同时,也为说明中国古代判例法与其经验哲学间的逻辑关联提供了学术参照。
  总之,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发达与其经验哲学的发达之间既在逻辑上具有必然的关联性,也在实践上具有客观的关联性。但是,到了近代以来,随着经验哲学在中国的明显衰落,兼之从古而然的中国判例的弊端,也自然地带来了其判例法的萎缩。
  自从近代以来,面对列强利用洋枪利炮的侵略,中国陷入了一种亡国亡种的危急中。这种情形,很难使人们有闲情逸致进行经验的和具体的分析研究。因此,知识者也罢、政治家也罢,更倾向于建构一种“宏大叙事”;更期望通过一种根本性的解决机制来挽救亡国亡种的危局,更相信一种主观建构的伟大力量。这就使得中国的哲学脱离了其固有的实践、经验性特点,要么走向了教条,要么空尚思辨。李泽厚曾指出:“中国学人治西方哲学,一般更喜欢德国哲学,而常常轻视或忽略英美经验论……” 应当说,这种情形的形成,就是在前述民族危难的特殊时代,为寻求民族出路,而阴差阳错的选择结果。对近代以来的中国仁人志士而言,日本的“成功”是一面镜子,但日本却是直接师法德国而走向强国之途的。这必然地导致了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学理上中国由日本而德国的“取经”进路。此种情形,渐积成习,成为一种新习惯、新传统。这势必遏制中国固有的经验哲学的继续发达,甚至人们在师法德国思辨性(主要是黑格尔哲学)的哲学之时,几乎忘记、丢失了自己的哲学传统。这反映在立法上,就是清末对法典式制定法的格外青睐,从而中断了自汉代以来中国的“混合法” 。虽然,自1912年以来,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国又形成了以“国、社本位”的混合法,大理院或司法院的判例法经过了从初创到繁荣的过程 。但第一、由于缺乏一种和新时代相应的经验哲学;第二、由于内忧与外患;第三、由于判例法的盛行在中国总是与“人治”相关联,所以,“往往引律者多公,引例者多私,引例者直引其词,引例者曲为之征” ;第四、由于1949年以后日渐盛行的哲学上的教条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以及苏联法律对中国的深刻影响,这种混合法的衰落是必然的,判例法在中国的不断成长是困难的。而对定于一尊的制定法的企盼和选择又是必然的。总之,传统经验哲学在中国的衰微,使中国判例法的继续成长日渐困难。这种情形,至今依然。所以,判例法在中国的复兴,需要消除影响判例法在中国成长的上述因素,特别是需要经验哲学在中国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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