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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

  二、 中国经验哲学的兴衰与其判例法发展的关系
  在中国哲学数千年的发展中,尊重人们生活经验的智慧应是其基本特点。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代表了中国文化最大成就的“孔子只是一个实际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思辨的哲学是一点也没有的——只是一些善良的、老练的、道德的教训……” 也许由于受当时资料的限制,黑格尔对中国哲学不无误解,并由此种误解产生了一个哲学家不应有的偏见 ,但这并不影响他对以孔子为代表的对中国文化和社会产生过最大作用的儒家哲学思想之特征判断的准确性。冯友兰先生曾引金岳霖教授的话说:“中国哲学家都是不同程度的苏格拉底。其所以如此,因为道德、政治、反思的思想、知识都统一于一个哲学家之身;知识和德性在他身上统一而不可分。他的哲学需要他生活于其中;他自己以身载道。遵守他的哲学信念而生活,这是他的哲学组成部分。他要做的事就是修养自己,连续地、一贯地保持无私无我的纯粹经验,是他能够与宇宙合一。显然这个修养过程不能中断,因为一个中断就意味着自我复萌,丧失他的宇宙。因此在认识上他永远摸索着,在实践上他永远行动者,或者尝试着行动。这些都不能分开,所以在他身上存在着哲学家的合命题。这正是合命题一词的本意。他像苏格拉底,他的哲学不是用于打官腔的。他并不是尘封的陈腐的哲学家,关在书房里,坐在靠椅中,处于人生之外。对于他,哲学从来就不只是为人类认识摆设的观念模式,而是内在于他的行动的箴言体系;在极端的情况下,他的哲学简直就可以说是他的传记。” 李泽厚先生在谈到中国哲学的时,也强调“实用理性”是其特点之一 。我不厌其烦地征引学者们的这些见解,是为了进一步说明中国古代哲学的实践本性。这些引文说明,虽然,中国哲学并不就是经验哲学,但是和思辨哲学相比较,经验哲学似乎更接近于中国哲学。因此,笔者权且称其为“经验哲学”。
  介绍了中国古代哲学的特点,还有必要关联性地说说中国古代的判例法。在常人的印象中,中国古代是一个崇尚法典式成文法的国家,自秦至清,中国的成文式法典可以说汗牛充栋,并且相对而言,法典式立法更容易较为持久地保存下来,同时也更具有正式性。这种情形,自然地使人们对法典式立法有更多的了解,而对中国的判例法,却了解的极为有限。然而,中国古代除了有人所共知的法典式制定法之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自西周 以来,在有据可查的法制史料中,我们可以不断地发现古代中国的判例法。例如西周的““中”、“事”、“类”、“比”,秦代的“廷行事”(在“云梦秦简”中,就记载了20多个的治狱判例),汉代的“比”或“决事比”,明朝的“诰”等等,都是以判例出现的法律形式。特别是宋代以来,以皇家的名义编纂判例已蔚然成风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方面用力甚勤的武树臣先生,把从西周到春秋时期,称为“家本位·判例法”时代;把从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称为“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 。所谓混合法,就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具体说来,“‘混合法’包括两层含义:在立法方面,封建王朝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正规程序制定和颁布成文法典,而在无现成的成文法典可依,或虽有成文法典却明显不合时宜的特定情况下,则通过司法渠道以创制判例法的形式实行局部立法;在司法方面,就是适用成文法典与使用判例相结合。在时机成熟时,通过立法把判例吸收进成文法典之中。” 正因为中国古代有发达的判例法,所以民国时期司法院院长居正认为:“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 ;另有学者在新近谈到我国宜对英美法系之法律进行借鉴时也认为,“在文化的某些方面中国与英国还有较诸欧洲大陆国家更可沟通之处……” 虽然这明显地是一个过于原则、从而也不利于人们具体地把握的结论,但就人们所熟知的中国法制史的常识而言,中国与英国的可沟通之处实在是大量的。其实,判例法在英国的主导地位及其在中国的同样发达就是一例。既然中国古代有着较为发达的判例法,同时也有富于“践行”特征的经验哲学,那么,这是否预示着两者之间有某种必然的逻辑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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