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自古以来,中国就具有发达的判例法,然而,如今谈起判例法来,似乎与我们形同陌路,好象它只是舶来品。何以会导致如此情形呢?事实上,这与中国的哲学变迁有很大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判例法与经验哲学的一般关系。
一、 判例法与经验哲学的逻辑关联
从人类法律所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看,法律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其一是建立在超验哲学基础之上的神启法;其二是建立在先验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典式制定法;其三是建立在经验哲学基础之上的判例式制定法 。为何判例法须与经验哲学相关联?这需要联系判例法与经验哲学的各自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来说明。
首先,经验哲学肯定事物间的差异性,而判例法强调对不同事物要不同对待。由此形成了两者间的可契通性。按照“西方中心主义”的标准 ,经验哲学来自英国。其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培根。同样,最完善的判例法也来自英国。这种情形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呢还是具有某种必然的逻辑关联?历史事实只能肯定后者。
人们常说,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而我要说,哲学同时也是传统积累的精华。割舍了传统积累的所谓“时代精神”,不但无法产生作为“精华”的哲学,甚至往往会糟踏哲学。这种情形,在哲学每次面临大的罹难时总会有所体现。从传统积累与哲学发展的关系看,经验主义哲学最有资格说它是传统积累的精华。由于商业经济的发展,在英国,形成了三种传统资源的积累:即资本资源的积累、制度资源的积累和精神思维方式资源的积累。它们三者之间,在发生的程序上讲,是一种层层递进关系;在演进的功能上讲,又是互进互递关系。所以,今天的英国式资本主义,既是资本积累的资本主义,也是制度积累的资本主义,还是精神思维方式积累的资本主义。就经验主义的精神思维方式(经验哲学)而言,资本资源的积累和制度资源的积累均是它得以形成的经验条件。缺乏这种条件,哲学往往走向另一种途径:即以思辨为特征、以天才的假设为构架的本质主义哲学。由于重视经验的积累是经验哲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所以,经验哲学并不过多地强调什么唯一不变的本质,反之,它更加强调不同事物间内容与本质的差异性。其实,对这种差异性的强调,是英国人民物质生活与制度生活的基本特点,经验哲学不过是对这一特点进行了精致的思维加工。不过,这一加工对对它们的发扬光大和持久传播而言,意义是巨大而深远的。
由于问题所限,我们不可能具体地论述经验哲学之于人们经验的物质生活的影响,而只能就它与人们经验的制度生活的关系做些论述。经验哲学对分析对象之差异性的充分关注,与判例法所遵循的是同一原则。从这里我们可以找到两者在逻辑上关联的共同基础。如果没有法官对复杂案例的具体分析和具体判决,进而,如果不在此基础上形成作为一种制度的判例法,那么,就不会产生和判例法相关的制度性经验。同样,缺乏有关判例法的制度性经验的启示,那么,经验哲学的实践支持就会大打折扣。这种情形,说明了判例法对于经验哲学产生、发展和深化的意义。但是,到此处为止,我们只说明了问题的一半,问题的另一半则是:如果没有经验哲学对于人们经验生活(包括物质性的经验生活和制度性的经验生活)的思维加工和学理提升,那么,这种经验(特别是制度性经验)更难达致理性的境地。为什么缺乏经验哲学,判例法就难以达到理性之境?这里就涉及到经验哲学与判例法间逻辑关联的第二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