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西方现代法治中何以会有古老的中国因素,我们既要考虑中国古代文化、特别是其政治法律文化的独特特征及其与西方近代社会发展需求的某种相关性,也要考虑到人类文化固有的可沟通性和可交换性、甚至每种文化所具有的对人类的普适性。具体说来,我把现代西方法治中之所以会有中国因素的原因归类为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中国大一统政治法律文化及其实践对启蒙时代之西方的强烈吸引。自古以来,中国人政治法律的重要追求之一就是实现天下大同。这种追求迄今为止,一以贯之。“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是谓大同。 ”这种古老的大同理想在古代的政治法律实践中,特别是秦汉以降的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相当程度的贯彻。虽然,统治者在贯彻这一理想时,未必全然遵守文化亲和与同化的“王道”方式,换言之,免不了武化强制和征服的“霸道”方式,从而与文化巨匠们所构想的文化大同的理想不尽合辙。但是,在这种实践中,大同理想的精神不但被维持了,而且从一种精英文化被推演为大众文化。因此,“天下”统一为治、“天下”分裂为乱;统一得民心,分裂失民意;统一行王道,分裂兴霸业。正是这种大同的政治法律文化观念及其实践在西方的传播,尤其是在广袤无垠的元帝国时期,一批西方商人的东来,使西方人走出了以道听途说的方式了解古老的中华帝国的情形,而对中国文化及其实践有了亲身经历。他们对中国的描述,直接刺激了相当一批西方人的中国情结。这是由于当时中国的统一富庶和西方的分裂匮乏形成明显的对照之故。时间再往后发展,随着商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及其对统一市场的要求,中国的大同政治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吸引越来越强烈。
撇开前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统一市场的要求,即使从人类一般的情感经验出发,对大一统的追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人性根据:从理论上讲,人是社会的动物,社会性与个体性一样,是人最基本的两种属性 。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人不分黄、白、黑,都具有心理扩张性(人性中的帝国主义倾向?),因此,扩张心理并不需我们指责,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问题只在于这种心理在实践扩张时的方式。如果采取德性和文化扩张的方式,则于人于己皆利;如果采取兽性和武力征服的方式,则与正义相悖。从实践上讲,西方人总是因有其文化源头之一的雅典城邦文化而自豪,但在实质上,他们所自豪的并不于在小小的雅典的文化,而在于雅典的文化创造在日后支配了希腊化时期、支配了罗马时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当代世界。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自近代以来(甚至古代),西方人不遗余力地企图征服世界(宗教的、军事的、语言的、法律的——这一征服过程至今仍在继续)的人类心理因素。只是众所周知,这种征服在很大程度上是非人道的。同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欧洲要建立欧盟、北美要建立贸易共同体、东南亚要建立其联盟、阿拉伯、非洲……等地区都要建立其某种联盟,还有世界要建立联合国。
探讨了这种对大一统追求的人类文化心理因素,再回过头来看看进入中世纪末期以来西方世界的政治割据的情形及由此造成的社会积弱,就不难进一步理解当时西方人对中国文化的热衷,也不难理解为何在现代西方法治中会有中国因素的存在。
其次,中国文化传统中与西方文化的某种相似性为其法治提供了参照。在中西文化比较的研究中,人们会有多种不同的发现:例如,陈寅恪主张中国文化与法国文化的相似性:“陈君寅恪谓西洋各国中,以法国人和吾国人,性习为最相近。其政治风俗之陈迹,亦多与我同者。美国人则与吾国人相去最远,境势历史使然也。 ”而在李泽厚先生看来,作为“实用理性”的中国传统文化 ,与经验或实践具有相通性。类似的看法在中国学者中并不少见,由于中国古代的文化巨匠们,大都持守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名;为千古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文化道德主义立场,因此,不论是所谓的唯心主义者,还是唯物主义者,都崇尚身体力行。因此,称中国文化为“力行哲学”或一种特殊的经验哲学,恐怕并不为过。特别是在法学界,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文化更像英美法文化 。为什么同样的文化,在学者们的比较中会得出如此不同的结论呢?对此,吴宓先生曾有一精辟的说明:“古今东西,所有盛衰兴亡之故,成败利钝之数,皆处处符合。 ”与此同时,作为世所公认的历史悠久、并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几乎在人类文化的一切领域里都有过自己独特和杰出的贡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从事比较文化研究的人们,完全可能找到有利于支持自己观点的材料(当然,绝大多数学者并不是有了观点而去寻求材料,而是在有限的材料基础上建立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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