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文化的肯定及借鉴,在艺术领域里,产生了所谓罗珂珂风格:“罗珂珂风格直接得自中国,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美术史家公认的……”赫德逊生动地描绘了中国艺术在欧洲的影响:“中国艺术在欧洲的影响成为一股潮流,骤然涌来,又骤然退去,洪流所至足以使罗珂珂风格这艘狂幻的巨船直入欧洲情趣的内港。 ”当然,人们不会忘记达·芬奇的不朽作品——《蒙罗·丽莎》主人公背后的中国背景,更不会忘记主人公那东方式的永恒微笑。在政治法律领域里,如前所述,中国观念在法国的入宪举措、中国考试制度被英国所借鉴,并进一步溢出英伦、传向世界,溢出政治、深入社会,都表明了中国法律文化在西方法治化中被重视的程度及所影响的深度。中国文化在欧洲现代化(特别是法制现代化)实践中的深刻影响,正是由于一大批时代的文化巨人欣赏并倡导这种文化的结果。
谈到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文化巨人们对中国文化的崇拜、追求和欣赏,我们可以举出足以令国人自豪的一系列伟大人物来,仅在政治—法律学术思想领域里,在英国有坦普尔爵士(William Temple)、有哥尔斯密(Olirer Goldsmith);在法国,有魁奈、有伏尔泰、有以狄德罗等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在德国,有哲学家、科学家莱布尼茨、有孔子的殉道者沃尔夫…… 这些伟人们对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赞美、欣赏、追求甚至迷恋的态度,所影响的不仅是这些思想家本身。由于他们在西方思想界、乃至整个西方社会的领袖地位,也由于他们对社会和政治活动的积极参与,因此,他们的思想,既在制度层面上影响了西方现代法治中的文化成分,从而通过法律运行的潜移默化,影响了人们的法治观念;又在他们的行动、特别是在他们的论著中得到积极阐释,从而直接地影响了主体的观念。
同时,就文化作为一种体系而言,中国文化对西方现代法治观念的影响不仅限于其政治法律文化,中国人的生活样式、审美观念、价值追求、世界意识、政治理想、规范选择等等,当被西方人接受并展开为他们在更为宏观的视野中审视其“本土文化”的参照时,甚至当中国人的生活样式成为其在一定时代的追求时 ,都可能因转变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催化为其对该种生活方式的规范需求,即转变为一种法律需求,升华为人们的法律观念。可见,西方现代法治观念中的中国因素,先在思想文化大师们那里奠其基,又通过法律规定和其他实践总其成,最后通过人们对思想大师们遗教的领会和对法律规定的普遍遵行,构织进西方现代法律观念之中。所以,尽管身置于现代法治中的西方人并没有感受到其中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但事实上他们享受着中国法律文化的对西方法治的血液补充,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已经融入了中国文化的因子(对此,身置于中国并对自身文化的糟粕有着更深刻体人的国人们常常表现的不以为然,这在情理上虽是可以理解,但从理智上并不可取)。
当然,西方思想家对中国文化的这种青睐,随着人类历史进程的自然发展,并未受到削弱,相反却越来越盛。因此,在西方世界兴起了声势浩大的、令人目不暇给的“汉学” 。这其中,英国的李约瑟和美国的费正清学人们耳熟能详。即使在法律文化领域里,仅在美国,就聚集了像安守廉、高道蕴、皮文睿、宋格文、马伯良、孔飞力等一批热心关注并推崇中国中国法律文化的汉学家 。可以预料,随着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的不断加快,也随着世界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日益增多,西方世界对中国文化(包括其法律文化)的关注及必要吸取会越来越盛。这一点,已经露出了明显的苗头。
当然,在西方世界的文化巨匠中,面对中国文化,并不是都投来艳羡的目光,也有不少思想文化大师对中国文化采取了正反两面的客观描述甚至低调的评价和排斥的态度。例如,英国的亚当·斯密、法国的孟德斯鸠、德国的黑格尔以及美国的昂格尔等 。如果说对中国法文化的积极赞扬和认真鉴取在正面使中国法文化影响了西方人的法治观念的话,那么,对中国法文化的理性审视、低调评价和拒绝态度,同样在相反的意义上使西方人有了关于何谓法治的参照。也许,这种参照是法治良性发展的永恒的警示器。所以,我赞同对这两种态度和评价的如下观点:“其实,无论是伏尔泰对中国文化的赞美、颂扬,还是孟德斯鸠对中国文化的批判、否定,都是在启蒙运动中对外来文化的一种借鉴和利用,都是服务于、有利于他们各自思想体系的建立的。另外,18世纪这两位西方哲人所提供的两个中国形象,对我们来说都是有益的,用他们来反观自我都具有同等的历史价值。 ”
通过上述对西方现代法治制度和观念中中国因素的宏观描述和把握,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与西方法文化在性质上根本不同的中国法文化 ,能够被西方现代法治制度和观念所吸取呢?即为什么会在现代西方法治中具有中国因素呢?
三、 西方法治中含有中国因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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