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科举考试制度注重调节的民间传统对西方现代法治的影响提供了一个技术层面的参照的话,那么,把中国固有的某些观念化作西方的法条,使这些东方价值观成了现代法治的重要精神力量。最典型者为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1793年
宪法的《人权宣言》。前者在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在这里,已经明显地蕴含了中国圣哲孔子的伟大思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而在后者中,更是在前者基础之上明确地引用了出自孔子的名言:“自由就是属于各人得为不侵害他人的权利的行为的权力;它以自然为原则、以公正为准则、以法律为保障。其道德上的限制表现于下列格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重点为笔者所加)。 ”
我们知道,如果说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础的话,那么,自由就是现代法治的灵魂。然而,自由的意义还不仅体现在它在现代法治中的灵魂作用,可以说,整个世界近代史以来人类所奋斗的一切事业,无不以围绕并寻求各式各样的自由(自我的、国家的、民族的、大众的、个性的;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社会的、信仰的;对神的、对人的、对物的、对权的、对己的;情感的、意志的、语言的、行为的、理念的等等)为特征(尽管所谓“自由、自由,多少恶行假汝以行”的情形在世界各地都严重存在,甚至不可避免)。在西方,有裴多菲唱响整个世界的自由赞歌:“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在东方,则有“不自由,勿宁死”的高尚追求。可见,自由是现代社会的精神标志,是现代人的生命意义所在,是人之为人的最高理性,也是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之一 。因此,西方现代法律对其最高精神价值追求——自由以东方——中国的古老格言来界定,充分表现了现代西方法治文化对中国古老文化的开放态度和吸取精神。也充分表明了现代西方法律,并不是在西方文化的城堡中封闭地生长的,相反,它具有强烈的、前所未有的沟通精神和开放意识。这就是在西方法治城堡中不难见到中国四合院情怀的原因所在。这样,古老的中国意识通过现代西方法律的诠释,成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世界意识——并且是体现世界近代以来人类最高追求:自由的世界意识!
应特别指出的是,随着工业革命及其对人类带来的前所未有的生存方式、甚至生存条件的挑战,全世界已经开始把解救的目光投向东方、投向中国。虽然人们对这种情形抱有完全不同的态度,但态度相同与否是一码事,这种事实的存在是另一码事。作为学术研究者,面对这种事实,我们所需要的既不是对这种事实存在的沾沾自喜,也不是对它的毫无所谓。更重要的是,人们不难发现,中国价值观不仅越来越多地被反映在一系列的国际法中,而且在西方国家的当代立法中——特别是在其家事法和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中,中国精神已经不是大树的影子,而且渗透于大树的枝叶。
二、 西方法治观念中的中国因素
西方法治制度中的中国因素,必然影响到人们相关法治观念的养成。然而,这里所要追述的,却不仅是在上述法治制度中中国因素影响下的法治观念,更要寻求以西方精英为代表的文化巨匠们对中国法文化的态度。这是因为,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与国家人民(公民)观念的养成,既有所谓自然成长的因素,更离不开精英人物的教导、启示、熏陶和引领。因此,在我国,有人称“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这种说法,可以适用于世界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巨匠对该民族的贡献,特别是所谓“轴心时代”的思想家们的思想,不论是哪个国家的,他们的思想本身都体现着某种“元典精神”。
当然,在人类社会面临巨变时代的思想家们的思想倾向也可以套用此种说法。这是因为他们是引领一个社会甚至整个人类在变革时代前行的导师。众所周知,至少至14世纪以来,西方历史便进入了一个伟大的变革时期。史称“罗马法复兴”和“文艺复兴”的伟大运动,虽然在名称上给人们一种复古的印象,但在事实上,正如史家们早已指出的那样,它不是一种任何意义上的文化和制度复古,相反,是文化的伟大创新和制度的重新构造 。恩格斯指出:“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 ”因此,探讨和追述在这一伟大变革中西方思想巨子们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态度,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明晰了现代西方法治观念中的中国因素。
西方世界的中国观,最早出现在“公元前六或七世纪成书的普洛克奈苏斯人亚里斯特亚士(Aristeas of Procounesus)所著的《阿里马斯比亚》(Arimaspea《独目篇》)之中…… ”但毫无疑问的是,至少自马可·波罗以前的西方人的中国观并没有达到一种自觉的程度,因此,还是相当模糊的。这正如19世纪后期之前中国人的西方观同样相当模糊 。甚至马可·波罗自身对中国的描述,是否反映了一种清晰的中国观,还大为可疑,因为不少学者认为他并没有到过中国,因此,他在书中的描述只是种种道听途说 。可以说,西方人自觉的中国观,是以葡萄牙人利玛窦为典型代表的耶稣会士东来以后形成的 。因为从那以后,古老中国的不少文化典籍被翻译为各种西方文字,从而使西方人摆脱了对中国的道听途说式的理解,深入到对文化中国的自觉理解。特别是当西方面临经济自主、社会自治、政治自由——现代化的社会巨变时,其文化体系内部的固有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创造要求,因此,经济实业家(冒险家)们到海外掠夺财富、抢占市场;政治野心家(侵略者)们到海外开拓土地、暴力殖民;文化思想家们则放眼世界、谋思未来。不论上述那种情形,都使西方人能够得风气之先,以开阔、开放的目光审思世界各种文化(当然包括中国法律文化),从而进行综合与创造。因此,近世以来的西方文化,与前现代的西方文化虽同属西方,但名同质异。面对中国文化,在文化精英的实践与理论上有截然不同的两种举措(看法)。其一为肯定、并借鉴中国文化论;其二为否定、并拒绝中国文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