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目前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却非常微妙。以法学家与法官为例,一方面他们处于一个共同的法律知识共同体中,因为从理论上而言法官接受的法律教育正是来自于法学家所生产的知识;但另一方面,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却产生了分歧,“法学家根据教科书批评法官的无知,法官根据经验批评教科书脱离实践。由此导致法学家你说你的,法官我做我的”[10]的尴尬局面。其实,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脱节的情况,并不只在我们一个国家存在,而是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国之间。只是在那些已经步入现代化的国家,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脱节的程度稍有缓解而已。就中国而言,一方面由于自古以来不尚法而尚道德,加之缺乏专门的法律教育体制和专门的法律职业群体,因而传统文化并没有在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衔接问题上留下多少有价值的文化遗产,相反还设置了一些障碍。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急剧变革之中,旧有的体制正在逐渐被打破,而全新的体制则尚未建立,因而在社会体制和人们的道德层面以及信仰体系上将会存在着一个混乱的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必然会产生很多的没有在法律规制范围内的社会问题。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可以对这些问题及时开展学术探讨,然而这些理论成果如果要被法官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解决问题,则还有一个过渡和转换的问题,且不论这些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是否有用,法官是否愿意接受。另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在形成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之前,法律教育那一套知识跟律师的法律实践中所需要的知识并不能形成很好的对应,换言之,法律教育所给予律师的知识,充其量只是律师在法律实践中所需要的知识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
四、法律教育的改革与出路
如何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最大程度的对接呢?中国的法律教育的出路在何方,应该进行怎样的改革?我们仅从法律教育的改革方面作出如下思考:
1、瞄准司法资格考试,为学生的前途和出路考虑
随着《
法官法》和《
检察官法》的修订,整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的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已经推行。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制度对法学教育产生的冲击和影响。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法律职业的资格准入制度,而且有助于在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间建立起制度上的连接点,它必将极大地影响和改变法律教育结构的模式,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当然,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一种应试型的考试制度,它与大学的法学教育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还有很多问题,司法考试作为职业技能考试,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实务中的问题为重点。而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侧重点是基础理论、人文修养、以及学术精神。因此,当前的司法考试难免会产生一次考试定终身的应试弊端。
但是,我们必须充分估计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对法学教育可能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日益脱节,其衍生的直接后果必然产生所谓的“双学校现象”,也就是学生一方面要为了应付学校考试而学习,另一方面学生也要按照市场的需求和生存的法则而学习,因而他们必然参与到各种司法考试的补习班或提高班中,极力奔走或投向法学补习中间,甚至于埋头于应试的技巧与疯狂的“魔鬼”训练之中,而完全忽视法律理论学习。法学教育方式不改革的后果将导致教学在市场的选择和学生实际就业的压力与竞争中日益萎缩,教师的价值和作为也将在这种无形的竞争中逐渐被抛弃,所以,正视司法资格考试的冲击和影响已成法学教育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