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而言,打“擦边球”的现象就更加突出。相对于法官,律师(除了政府公职律师)已经脱离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圈子,从体制内走到了体制外,因而国家对他们的控制力度与控制手段与法官有较大的不同。由于转型期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加之利益的趋动,现实竞争的激烈,律师在法律实践活动中难免会采取各种手段。这些手段有的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有的则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更多的则是后者。如果是前者,那么依法处理即可,并无多大难度。然而,在法律实践的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律师采取了一些有违公正公平的手段,法律却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度中,许多的纸面上的法律规定会在现实的人情世故的汪洋大海中被消解得无影无踪,难以兑现。[8]这才是法治进程中法律实践活动存在的最大的难题。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如果缺乏一个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那么可以预料的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段里,在律师的法律实践中将难以避免违背公平公正现象的事情的发生。客观的说,在当前的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教育与律师的法律实践之间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律师如果完全按法律教科书所教的那一套理论去进行法律实践,那么无疑会在混乱无序的法律实践的竞争市场中一败涂地。难怪有律师曾经发出了“法学院里学的那点东西早就还给了老师”[9]这样的感慨。
在国家和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上述的法律实践在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之间打法治的“擦边球”的现象在一定的时期是客观存在,无法消除的。如果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我们正在走着的法治之路同样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罗马不可能在一天之间建成”,法治这座大厦也可能在数日之内就得以完工。因此,只要不是违背社会的根本利益,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出现上述法律实践中的打“擦边球”的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有在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化,平等的法律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并且实现了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有效衔接的情况下,才能彻底消除上述现象。
三、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应然与实然处境
教育的最基本的目的在于启蒙,即把人们从无知的蒙昧状态中解放出来,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与其他教育一样,对于普通人来说,法律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促使人们从对法律的无知蒙昧状态向熟知法律的状态转化。而对于欲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法律教育的目的则在于为将来的法律实践奠定基础,积累知识,进行理论指导。这是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应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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