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今人对这部分人能够进行上述评价,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说明他们已经引起了从国家到社会的普遍重视,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治理已经进入了政治国家的视野范围。无论是基于对传统法律人的认识和评价,还是基于对现代国家控制与社会需要的双重考虑,都决定了现代国家对法律教育要采取与其他学科教育不相等同的政治举措。笔者认为,从政治统治和治理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法律教育过程乃是政治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规训[5]的过程。
在对传统法律从业人员的考量上,因为古代中国的法律人在社会民众心中留下了搬弄是非,黑白不分的极为不好的“讼棍”的形象和评价,新中国建立之后的新政府,就必须从政治策略上采取相应的举措来改变这种局面。跟古代相比,现代国家更需要从源头即法律教育上对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掌控。因为古代的法律从业人员从体制上看还是介于主流与边缘之间的,他们大部分都是科考落第之人,其行为不足以代表也不足以损害国家的形象。而新中国成立后,法律从业人员都成为了国家工作人员,成为了体制内的一分子,因此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国家的形象,关乎着国家的统治和治理的民众基础。因此,对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意识形态的灌输和服从意识的培养,无疑是与国家的政治利益有着密切联系的。在中国一直贯彻了多年的高考报名时对报考包括法律专业在内的许多专业的考生进行家庭成份审查的做法,最能代表国家对法律教育的规训态度。
随着法律职业群体内部分工的细化,使得原来处于国家体制内的一部分法律从业人员分离了出来,成为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虽然国家还可以通过律师协会等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来对这个职业群体进行着一定程度的政治控制,然而对他们却已经不能采取对待体制内的人的策略和方式了。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法律教育的整体规划以及法律教育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将会成为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从政治意识形态上掌控的一条关键途径。从律师考试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就显示了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治理术的一种转向,即把法律职业者都纳入了统一的规训渠道。
如果说,对体制内的法律从业人员采用行政控制的手段进行治理乃是一种被动的并不怎么高明的政治策略的话,那么通过法律教育来对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思维的训练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而且也是更富有成效的规训策略。国家在对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政治统治时,必须要兼顾国家和社会两方面的因素,即在满足国家的政治治理的同时,还必须得考虑民意的需求,并力图找到这两个方面的最佳结合点。如果仅对法律从业人员采取高压的强制性的政治控制,显然不能兼顾到上述两个方面。而从法律教育入手来对即将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人进行规训,并对法律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则在达到了国家治理的目的的同时,也兼顾了社会效果。
二、法律实践:在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之间打法治的“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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