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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司法公正的八个制度要件

  第五,确立一整套良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司法伦理具有它自己的特点,比如说受贿不是一个司法伦理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官犯罪的问题,法官犯罪与其他人一样要依据刑法加以制裁。司法伦理一定是建立在对于司法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行为准则,比如说他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跟律师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是不是应该远离商业、远离政治,还有他跟法学学术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他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如何解决司法拖延的问题,都是司法伦理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但我们这一方面过去做的很不够。当然,司法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我们现在一方面是一些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矫正,另一方面,法官又动辄得咎,经常受到不正当的威胁甚至惩罚。例如,对于新闻界“曝光”的某些行为,我们惯常的做法往往是不由分说,不顾正当的程序,免去一名法官的职务简直易如反掌。法官的地位如此没有保障,是一件极其可怕的事情。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严格的身份、职务以及收入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机制,让涉嫌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也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可以考虑在人大中设立一个机构以公开的程序审理被追诉的法官,让他们也能够有一个公开申辩的机会。
  第六,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调整、理顺不同的法律机关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系统之间的关系,等等。公安机关只是一个行政机关,检察院则是行使行政权的司法机关,因为它积极地追诉犯罪。这些机关之间的关系现在并没有理顺,相互配合有时蜕变为职权混淆,相互制约又经常变质成斗气冲突。无论是职权混淆,还是斗气冲突,都严重地弱化了司法机关保护权利和惩罚犯罪的功能,伤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第七,必须要理顺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当然拥有毋庸置疑的监督权力。不过,这种权力应当体现在对法院财政、人事等领域的监督上。例如,经费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正当收费,任命过程中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严重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怎样加以弹劾,等等。在这些方面,人大的监督还很不够,应当进一步强化。可以说,某些地方一些不符合法官法规定任职资格的人进入法院成为法官甚至法院院长,跟人大在任命过程中没有有效地行使上述权力有直接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另一种监督,那就是人大插手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名为“个案监督”的做法混淆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实际上也降低了人大的地位。由于人大代表并不是按照法官的资格加以选任,人大对具体案件的了解通常并非通过两造对质的方式获得,而且也缺乏司法程序的制约,个案监督也可能导致更多的不公正。因此,如何既强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又不使人大取代法院成为司法机关,将是我们走向司法公正的又一个制度建设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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