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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法治何去何从

  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和监控者。因此,实行法治就是要实行社会主义宪政,就是要使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制定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有效地监控下放权力的法律。
  随着我国参加WTO,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法治的一些规则逐步世界化,人权与公民权不只受本国法律保护,也受国际社会的关注和维护,及至一定程序与范围上受制于国际社会权力和超国家权力。这就要求我国的法治必须适应时代精神与世界潮流,否则也难以立足于当今未来的法治世界。
  
郑成思:民商法律要直面WTO的冲击

  国际法,尤其是构成国际法的,诸多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公约,与相关成员国的民商法,本来就是互相影响的。一位国际法领域的教授甚至说过,国际法的基础是民法。这不仅从盖尤斯的体系早于格劳休斯上千年可得到佐证,就连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之一“条约必须遵守”,其拉丁文原文正是国际条约出现之前就已实施了多年的合同法准则。过去仅仅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的“预期违约”、“即发侵权”、“信托”等制度,过去仅仅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工业产权申请在先制度、精神权利制度等,不断地被纳入一系列国际公约,又是进一步的佐证。
  当然,原先仅仅是一部分成员国民商法律制度的那些准则,一旦进入国际公约,必然反过来影响另一部分成员国的国内民商法(试用赵维田教授的话:影响其调整‘国内经济生活’的那些法律制度)。看不到这后面一点,我们就无法面对“入世”的挑战,同时也会失去本来可以使我们在法学研究上一个新台阶的机遇。
  多年来,两大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均由于世界性或地区性国际公约的影响,而有了相当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反映在一些专门问题上,而且反映在一些基本原则、基本理论上。WTO的法律体系,可以说集这类(影响两大法系民商法的)公约之大成。
  中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指1978年,尤其是1992年后)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相当大一部分是从外引进的。我们诚然需要了解和研究两大法系的经典理论,但如果我们坐在那些经典理论上,无视它们已经发生的变化,不理会WTO带来的冲击,那我们的法学研究就不可能真正进入21世纪。将来,我们想要参与WTO的决策乃至影响有关决策时,肯定会遇上法学理论滞后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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