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睡觉的时候中间躺着第三者,第三者就是政府,这个婚姻关系会更加美好吗?难道我们不应该思考一下,在现代社会中其实道德越来越变成某种小的群体某种内化的东西,而不能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系。
现代法律的一个特征是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体现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法律是公法,公民之间企业之间的法律从本质上说是人民自治,我们自己说了算。私人领域中尽可能少的政府介入,尽可能少的法律调整是一个更健康的思路。老子的观点是“法令滋张盗贼多有”。
记者:您提到了老子,那么在儒家价值观得到体现的新加坡生活,好不好?
贺卫方:我看了新加坡模式的一些资料,我绝对不愿意生活在那样一种社会里面——威权主义,加上某种不知道算不算的儒家学说,对人的思想和言论严加控制,政府在道德层面上似乎居于一种更优越的地位,这样的社会即使它很富有、秩序井然,它也不是一个可爱的社会,缺乏一种活力,缺乏对人的自由的基本的尊重。
中国两千年的传统社会,儒家的政治哲学的一个基础是不相信法律对人的威慑力量和惩罚力量能形成一种秩序,为了实现秩序,他们认为根本的解决之道是领导人内在的道德非常崇高,并将之运用于他们行使权力的过程之中,孔子讲,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如果统治者和上层人士的道德风范都非常感人的话,老百姓就像草一样被风刮倒,这样的学说,它的前提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建立是从上到下的,它不相信每一个“小人”——市井之徒贩夫走卒是道德崇高的人,他们正当的欲望也应该得到道德上的肯定。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带有相当大的对个人的看轻,或者说是强烈的藐视。
中国古典的“德主刑辅”的治理方式在强调教化强调道德的时候往往会形成相当多的伪善。社会中的伪善之风盛行,大家都会标榜自己在道德方面是完美的。
记者:西方在立法方面的所谓“权利理论”是不是被我们排斥?
贺卫方:现在比较可喜的是,在一些领域中,个人权利的理论,权利哲学为基础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看到法治成功的国家,往往是形成了一个法治的社会,个人权利的社会,才形成真正良好的
宪法和宪政秩序。西方的宪政秩序来源于中古时期不同阶层的相互冲突和阶级妥协,这种妥协的结果是没有谁拥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每个阶层,每个个人的权利都获得了一种在法律层面或者意识形态方面的正当性。在这个基础上,再制定一种良好的权力制约关系得到大家共同的认可。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不能回避欧洲历史和中国历史的差别。西方的权利哲学是一以贯之的传统,从欧洲的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来说,它不过是延续了一种思想史的脉络,非常重视在一个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个人权利的保障对整个社会制度的维系是非常重大的,我们损害了一个人的权利,不仅仅是损害了一个个人的权利,而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所以权利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一个字词,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秩序本身。这就说,权利更重要,要十分审慎和认真的对待,而不是秩序更重要,控制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