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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话语之维度浅析“法律白条”

 3、中国仍是一个同质化很高的社会。同质化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一方面同质化高意味着这个社会有可能更加容易团结起来,更容易形成具有核心精神的现代民族国家;另一方面,意味着新的、具有创造性的观点不易出现,不易被认同,这就为一个国家的决策风险埋下了隐患。在中国集中表现在本应经过公共社会活动主体公开、平等、相互批评、借鉴形成的公共话语,往往是由一些具有权力特权的人物,或者较有影响的团体借助话语霸权而形成。话语霸权的控制者在确立其话语之地位后,借助社会同质化较高这一条件,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公共话语,从而引导、控制普通社会公众的思想、社会理想和情感。在中国,话语霸权主要有两种势力取得一类便是政治人物,另一类是媒体。媒体凭借其先天优势,可以迅速的将其认同的话语上升为公共话语。这从“法律白条”能在短期内被民众认同、使用,并上升为公共话语便可以得到证明。 
 公共话语反映的是社会公众整体的精神风貌、社会理想和思维方式,具有相当的正当性。但这种整体性思维并不因其具有公共性,是普遍多数就可以应然的推理其为正确(最具说服力的反证便是中国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正当性只是一种行为合理的必要要件,而并非充分要件,同样尽管“法律白条”这一说法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弊端却不容忽视。“法律白条”在司法界被称为难以执行判决文书,其反映的是基层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分析“法律白条”这一公共话语之弊端必须与基层民事执行难结合起来。就执行工作而言,“法律白条”这一说法主要有以下弊端: 
 (一)“法律白条”这一提法忽视了程序正义,损害了程序公正的价值。就执行工作而言,执行公正有三个层面的含义:即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实现,执行就实现了最终的客观正义即实体正义:当执行法官遵照既定的程序,认真的履行了自身的法定职责,穷尽了相关的法律手段,也实现了最终的程序公正,而通过公正的程序所述的最终结果,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完全实现,未实现还是部分实现,执行的结果也实现了公正。③“法律白条”的提法过于重视实体正义和最终结果,忽视了司法公正的另一层内涵-----程序主义,这与中国长期以来重结果轻程序的法律理念有关,这种提法不利于正确司法理念的形成,不利于法院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 
 (二)否认了执行工作中的矛盾性。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执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和刑事强制执行④。狭义的强制执行仅指民事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机关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 书为执行依据,遵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人),履行执行依据中已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确定的民事权利(债权)⑤。 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起来有其特殊的矛盾性。一般说来,法院判决难以执行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的。所谓没有偿付能力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支付甚至不能足额支付生活费用,除去生活所需没有任何财产。(2)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终结执行的和不予执行的。例如已生效的法律案件,由于一方不服而上诉或者检察机关再次起诉的,在二审期间便应不予执行。(3)被执行人有支付能力而由于权力的关系,或者被执行人本身的问题,导致无法顺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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